李江鹏

李江鹏

活动人士

POC_2022_00053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广东省 > 深圳市
  • 出生日期 1981-07-13 (44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李江鹏,1981年7月13日出生,籍贯不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花园租住户,深圳同城聚会公民。2016年11月14日,因与公民邓洪成、肖兵、王威、李南海等多人在深圳市五和餐厅聚餐,席间李海南、肖兵被国保拍照。11月15日,深圳市警方前往餐厅调查,当天午后,李江鹏和肖兵、沈力、李海南、王威等5人即被警方悉数扣押。 之后其虽被暂短释放,但2017年2月13日又被警方从家里带走,次日被深圳市警方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5月12日,被深圳市检察院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批捕,并被关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11月,其案在深圳市法院开庭受审。2020年1月13日,终被该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至2021年10月。 据悉,李江鹏曾在看守所遭刑讯逼供,其妻亦遭恐吓不准为其聘请律师。他已获减刑出狱,此前疑似在广东省肇庆监狱服刑。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6-11-15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广东省 > 深圳市
案件描述
2016年11月15日,因与深圳公民邓洪成、肖兵、王威等多人在深圳市五和餐厅聚餐,当天午后李江鹏、肖兵、沈力、李海南、王威等5人即被警方悉数扣押。

李江鹏 在本案中的情况

被带走日期 2017-02-13
批准逮捕 2017-05-12
一审判决 2020-01-13
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期
5 年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21
程序违规
酷刑
当局违反的法条
世界人权宣言
第四条
世界人权宣言 /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七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第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第十条第一款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第十条第一款
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第二条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第二条
1.每一締約國應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 2.任何特殊情況,不論為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蕩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 3.上級官員或政府當局的命令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

事件时间线

  1. 释放/回家

    李江鹏已获减刑出狱

    2016年 李南海、肖兵、李江鹏、王威、邓洪成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监视居住
  2. 一审判决

    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6年 李南海、肖兵、李江鹏、王威、邓洪成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监视居住
    颠覆国家政权罪
  3. 开庭审理

    案件在深圳市法院开庭受审

    2016年 李南海、肖兵、李江鹏、王威、邓洪成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监视居住
    颠覆国家政权罪
  4. 批准逮捕

    被批捕;据悉遭刑讯逼供,不准聘请律师

    2016年 李南海、肖兵、李江鹏、王威、邓洪成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监视居住
    颠覆国家政权罪
  5.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6年 李南海、肖兵、李江鹏、王威、邓洪成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监视居住
  6. 被带走/失联

    被警方从家里带走

    2016年 李南海、肖兵、李江鹏、王威、邓洪成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监视居住
  7. 被带走/失联

    李南海等5人被深圳警方带走失联

    2016年 李南海、肖兵、李江鹏、王威、邓洪成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