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汗

刘汗

维权人士

POC_2022_00850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重庆市 > 市辖区 > 九龙坡区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未知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刘汗是重庆维权人士刘富祥的儿子。因其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房屋拆迁问题未与地方政府达成协议,2018年11月9日清晨,刘汗与父亲刘富祥、侄女刘丽珺、朋友鞠小林,被一群黑衣人闯入家中并遭暴打,刘汗的腿被打断。之后,四人均被九龙坡区警方抓捕,并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关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抓当天,其房屋被夷为平地。 2019年1月,代理律师被告知该案已被警方定为“属于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并被追加“危害公共安全”和“寻衅滋事”二罪。2021年3月23日,重庆市巴南区法院一审宣判,刘汗被以“妨碍公务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寻衅滋事罪”三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据报道,4人被审讯时均遭到疲劳审和殴打。刘汗的腿被打断后,虽被送入医院治疗,但律师一直不能与其会面。其刑期至2022年5月8日,现已获释。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11-09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重庆市 > 市辖区 > 九龙坡区
案件描述
2018年11月9日,刘汗因强拆纠纷与家人一同被重庆市九龙坡区警方抓捕,后被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其后案件被定为“属于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并被追加“危害公共安全”和“寻衅滋事”二罪。2021年3月23日,经重庆市巴南区法院一审宣判,刘汗被以“妨碍公务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寻衅滋事罪”三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8日。他已于刑满后获释。

刘汗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8-11-09
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3 年 6 月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2-05-08
实际释放: 2022-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