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廷

刘美廷

维权人士

POC_2022_00725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山西省 > 运城市 > 河津市
  • 出生日期 1966-05-16 (59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刘美廷,山西省河津市樊村镇人,访民。2017年5月4日,刘美廷与妻子韩丽芳被警方刑事拘留,警方指控他们于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在微信群发布大量令当局不满的信息。2018年11月27日,运城法院判处刘美廷有期徒刑4年。后两人上诉,2019年7月29日,山西省高院撤销了原判决,要求运城市中院重新审理,后续进展未知。刘美廷的关押地点不详。根据网站信息,他已于2021年5月3日获释。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7-05-04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山西省 > 运城市 > 河津市
案件描述
2017年5月4日,刘美廷被警方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运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刘美廷上诉后,山西省高院于2019年7月29日撤销原判决,发回运城市中院重审,后续进展未知。他于2021年5月3日获释。

刘美廷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7-05-04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2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