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腾达

江腾达

因言获罪者

POC_2022_00674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江苏省 > 南京市
  • 出生日期 1994-03-17 (32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江腾达,1994年3月17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暂住居民。因利用网路平台积极组建QQ群,频发与政府有关的负面资讯,并与群友互动转发,随被网警监控发现。2019年3月8日,曾因言获罪被南京市玄武区警方以涉嫌“非法利用资讯网路罪”刑拘,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1月8日,因其持续发帖,再次被南京市玄武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抓捕,后被玄武区检察院以同罪名转正式批捕、起诉。检方指控其因在自建QQ群内和群友发布大量“侮辱中华民族、侮辱国家领导人、侮辱先烈、歪曲南京大屠杀历史、抨击共产主义、支持台湾独立等言论”,故其行为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2020年10月21日,其案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审判,后被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他于2021年12月2日刑满释放。此前被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0-01-08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江苏省 > 南京市
案件描述
2019年3月8日,江腾达曾因网络言论被南京市玄武区警方以涉嫌“非法利用资讯网路罪”刑事拘留,后于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他因持续发帖再次被南京市玄武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抓捕,后被玄武区检察院以同罪名正式批捕、起诉。检方指控其在自建QQ群内发布大量“侮辱中华民族、侮辱国家领导人、侮辱先烈、歪曲南京大屠杀历史、抨击共产主义、支持台湾独立等言论”。2020年10月21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他于2021年12月2日刑满释放。此前被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江腾达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0-01-08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2 年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2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