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卿

王文卿

维权人士

POC_2022_00632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石嘴山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未知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王文卿,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个体运输公司货运员,维权访民。早在2005年,为谋生计,曾多方筹款54万元购置一辆斯太尔重型运输车,挂靠在当地一家运输公司跑货运,不料在一次出货运输中,货车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以检查验证货单为由扣押,并让其公司经理传话称,若“给法官五条软中华香烟,再请客吃顿饭,即可将货车拿回”;因其认为法院扣押行为属于违法,未予答应,随其货车被法院偷偷拍卖;其一直寻求各种法律途径和程式请求说明,均无效果;被迫无奈,其自此走上维权之路,屡遭当局逼迫与打压;维权十余年来,曾进京信访时被北京市东城区警方行政拘留14天;在宁夏原籍逐级上访投诉时,曾遭警方多次拘禁和拘留,并多次遭受酷刑虐待。 2019年1月—2月,曾因又到北京上访维权,而被石嘴山市惠农区领导来回数次从北京抓走、遣返;2019年3月7日,因其妻被医院查出罹患癌症,而其早已家徒四壁,为拯救病重的妻子,到石嘴山市惠农区政府找区领导请求给予政策规定的大病救助,遭拒后,因其坚持申请,就被惠农区公安分局警方以“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谩骂党和国家干部”为由强制传唤;因警方对其长时审讯,致其心情十分沮丧,遂在上厕所时情绪失控,欲撞墙自杀,把赶来的辅警马万平上前阻拦,在相互拉扯间,不幸其手打到了对方脸上,随即被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扣押、刑拘;后又被检察院以同罪名予以批捕、公诉;最后被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执行1年;其不服上诉;期间其一审判决曾数次被银川市中级法院驳回重审;2020年9月21日,最终经银川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依然维持原判;其不服裁决,继续上访维权;终因当局为遏制其上访行动,让其补签认罪认罚书,但被其拒绝,以“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为理由,撤销缓期执行的判决,2020年11月2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警方再次以“妨碍公务罪”逮捕收监;202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此前被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0-11-26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石嘴山市
案件描述
2019年3月7日,王文卿因与警方发生拉扯而被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扣押、刑拘,后被批捕、公诉。后被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执行1年。其不服上诉。2020年9月21日,银川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维持原判。后因其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缓期执行的判决被撤销。2020年11月26日,被警方再次以“妨碍公务罪”逮捕收监。202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王文卿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0-11-26
逮捕 2020-11-26
罪名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期
6 月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1-05-25
实际释放: 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