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明媚

郝明媚

教师 法轮功学员

POC_2022_00540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黑龙江省 > 大庆市
  • 出生日期 1966 (60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郝明媚,女,1966年生,黑龙江省大庆市人,从事英语教师职业,法轮功学员。2017年3月22日下午,她遭到大庆市公安局警察抓捕,后被以“利用邪教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起诉到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并被批捕。2018年11月29日,郝明媚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罚款2万元,刑期至2021年3月21日。2019年6月11日,她被转到黑龙江女子监狱。根据最新信息,她已于2021年3月21日获释。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7-03-2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黑龙江省 > 大庆市
案件描述
2017年3月22日下午,郝明媚遭到大庆市公安局警察抓捕,后被以“利用邪教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起诉并被批捕。2018年11月29日,郝明媚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罚款2万元,罪名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9年6月11日,她被转到黑龙江女子监狱服刑。郝明媚于2021年3月21日获释。

郝明媚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7-03-22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4 年
附加刑
罚金: ¥2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1-03-21
实际释放: 202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