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泉

罗春泉

法轮功学员

POC_2022_00495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广东省 > 梅州市 > 兴宁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罗春泉,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法轮功学员。2018年8月29日,罗春泉遭国保警察抓捕,梅州市兴宁市国保大队对其抄家,后被关押在看守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罗春泉提出上诉。2019年6月10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他被关押在兴宁市看守所,刑期至2020年8月28日。他已于2020年8月28日获释。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08-29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广东省 > 梅州市 > 兴宁市
案件描述
2018年8月29日,罗春泉遭国保警察抓捕,后被关押在兴宁市看守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罗春泉上诉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至2020年8月28日,并已于当日获释。

罗春泉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8-08-29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2 年
附加刑
罚金: ¥3,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0-08-28
实际释放: 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