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鹏

王大鹏

因言获罪者 活动人士

POC_2022_00458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辽宁省 > 大连市 > 金州区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基督教

个人简介

王大鹏,辽宁省大连市人,大连市金州区居民,民主维权公民。近年来,因参与民主维权,又在推特上频繁发资讯转帖。2018年11月23日,他与王承刚、姜建军一同被大连市金州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其后王大鹏被金州区检察院正式批捕并起诉。 在审讯期间,王大鹏坚称无罪,认为其在推特上转帖并未触犯中国法律。因其拒不认罪,且在看守所内传播基督教福音,其在押期间的消费遭到惩罚性限制。2019年9月11日,其案件在大连市金州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被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他于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此前被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11-23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辽宁省 > 大连市 > 金州区
案件描述
2018年11月23日,王大鹏被大连市金州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被金州区检察院正式批捕并起诉。2019年9月11日,其案件在大连市金州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之后,他被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王大鹏于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

王大鹏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8-11-23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1 年 2 月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0-01-22
实际释放: 20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