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昌英

邹昌英

维权人士

POC_2022_00398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四川省 > 凉山彝族自治州 > 西昌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未知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邹昌英,家住西昌市西郊乡张家屯村三组,访民。2015年7月,邹昌英和小庙乡拆迁户到北京上访,举报村文书张荣康倒卖本组安置自用地。举报材料转下来后,西昌市公安局外南派出所民警找邹昌英调查过几次。2015年8月2日,邹昌英被西昌市公安局外南派出所带走并刑拘,8月8日邹昌英被西昌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2016年4月20日此案在西昌市法院审理未判决。后判刑,刑期不详,后获释。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5-08-0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未知
案件地区 四川省 > 凉山彝族自治州 > 西昌市
案件描述
2015年8月2日,邹昌英被西昌市公安局外南派出所带走并处以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她被西昌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2016年4月20日,案件在西昌市法院审理但未判决。之后邹昌英被判刑,刑期不详。她后来获释。

邹昌英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5-08-02
逮捕 2015-08-08
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