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刚

宋志刚

法轮功学员

POC_2022_00379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阿合奇县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宋志刚,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人,法轮功学员。他曾是辽宁省兴城市农机修造厂的职工,后因单位倒闭前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谋生。 因其手机丢失,被他人拾到后送到阿克陶县公安局。警方发现其手机中存有与法轮功相关的内容,遂于2017年10月24日将其拘捕。他被关押在阿克陶县看守所,后被阿克陶县检察院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批捕和起诉。2017年底,宋志刚被转押至阿合奇县看守所。2018年6月,其案件在新疆阿合奇县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他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重判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至2031年10月23日。目前被羁押于新疆阿合奇县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7-10-24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阿合奇县
案件描述
宋志刚因手机中存有法轮功相关内容,于2017年10月24日被新疆阿克陶县警方拘捕,并被关押在阿克陶县看守所。其后,他被阿克陶县检察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批捕和起诉。2017年底,他被转押至阿合奇县看守所。2018年6月,宋志刚的案件在新疆阿合奇县法院开庭,他最终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重判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至2031年10月23日。他目前被羁押于新疆阿合奇县看守所。

宋志刚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7-10-24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14 年
距释放还有: 1998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3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