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应龙

王应龙

维权人士

POC_2022_00368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四川省 > 宜宾市 > 珙县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王应龙是四川宜宾珙县罗渡乡的维权人士。2005年,宜宾在罗渡苗族自治乡、曹营乡、洛表镇共计12个村占用2400多村民的土地修建罗渡水电厂,但降低地价,不按政策赔偿。2006年12月,罗渡水电站放炮损坏3个村100多户村民房屋,且未合理赔付。2009年3月1日,在村民要求退回土地时,有公司代表指使他人将一名社员打伤。此后村民一直在上访维权。 2016年2月24日,四川宜宾珙县罗渡乡党委书记邀请包括王应龙在内的7名移民代表,前往珙县信访局商谈解决村民蹲守罗渡电站一事。村民代表进入后,当局出动特警等抓走宋开友、唐祖琼、高英、王应龙、罗顺银5人,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将他们刑事拘留,关押于宜宾大邑看守所。2016年4月1日,珙县警方以破坏生产经营罪逮捕王应龙等人。他后获刑,刑期不详,现已获释。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6-02-24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四川省 > 宜宾市 > 珙县
案件描述
2016年2月24日,王应龙被四川宜宾珙县当局抓走,后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关押于宜宾大邑看守所。2016年4月1日,珙县警方以相同罪名将其逮捕。他后来被判刑,但刑期不详。现已获释。

王应龙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6-02-24
逮捕 2016-04-01
罪名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