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桂香

宋桂香

法轮功学员

POC_2022_00362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辽宁省 > 丹东市
  • 出生日期 1957 (69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宋桂香,女,1957年出生,辽宁省丹东市人,原辽宁省丹东市玻璃厂职工,法轮功学员。自1999年始,因信法轮功屡受当局打压,多次遭酷刑,曾3次被辽宁省丹东市警方以涉嫌邪教罪抓捕、2次被劳教、1次被判刑。1999年11月被处劳动教养2年。2001年11月20日又被处劳动教养3年。2006年11月11日,被丹东市警方第三次以涉邪教罪刑拘,后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曾遭遇多种非人待遇与酷刑折磨。 2016年4月11日,宋桂香再次被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九道派出所警方刑拘,其家遭查抄。同年4月26日被正式逮捕。2016年8月3日,她被丹东市元宝区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不服上诉,但据悉,庭审法官称律师如做“无罪辩护”将会“越辩判得越重”。她于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6-04-11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辽宁省 > 丹东市
案件描述
2016年4月11日,宋桂香被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九道派出所警方刑拘,其家遭查抄。2016年4月26日,她被丹东市元宝区警方正式逮捕。2016年7月7日,其案件被法院开庭受理。2016年8月3日,被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不服上诉。宋桂香于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

宋桂香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6-04-11
逮捕 2016-04-26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3 年 6 月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19-10-10
实际释放: 2019-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