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香

刘爱香

维权人士

POC_2022_00316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湖北省 > 武汉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刘爱香,女,湖北省武汉市访民。2018年7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访民彭秀、鄢文、刘爱香、谢友枝等十余人相约来到北京上访,7月2日他们在北京被武汉维稳人员截访回武汉市,当晚就被分别控制在各自的辖区派出所审讯。2018年7月3日,访民彭秀、刘爱香被武汉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刑事拘留,鄢文、谢友枝等人被处以行政拘留。7月14日,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访民鄢文、谢友枝、吴彩霞、陈华清等9人行政拘留期满,本应获得自由的他们,却被再次被武汉市东湖高新分局民警全部抓走,以至于他们的家属到拘留所接人都未见其人,至今这些访民仍处于失踪状态。2020年9月获悉已取保获释。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07-01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湖北省 > 武汉市
案件描述
2018年7月1日,刘爱香与十余名访民到北京上访。7月2日,他们在北京被武汉维稳人员截访回武汉市。2018年7月3日,刘爱香被武汉警方以“寻衅滋事罪”为由刑事拘留。2020年9月获悉其已取保获释。

刘爱香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8-07-01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