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顺敏

杨顺敏

实名举报人

POC_2026_00120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浙江省 > 温州市 > 瑞安市
  • 出生日期 1984-02-07 (42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杨顺敏,1984年2月7日出生,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北街公民,原瑞安市公安局塘下派出所在职警官,腐败举报人。2021年3月起至2025年4月,使用微信朋友圈(好友数2000余人)、抖音账号@四知山人—杨顺敏(粉丝数1.7万余人)、微信群“塘下说四群”(群内成员500人)等网络信息平台,通过制作诸如“灵魂拷问:您为什么不去做?”等视频,发声批评50余次,以期通过公开曝光和举报,能警示当地相关党政、司法部门某些公职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同期,还对瑞安市纪律委员会等单位也发布有批评性视频和言论10段;2024年2月和8月、2025年3月14日再次又针对3名相关公职人员分别发布和曝光了几段语词激烈的批评性视频,其中,2024年的视频阅读率均高达2万人次以上,2025年的视频阅读量高达64799人次;2025年4月18日,其被瑞安市警方突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5月22日,又被瑞安市检察院以同罪名予以正式批捕,控其因通过编段子的方式,发泄情绪,肆意“辱骂、恐吓”包括瑞安市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徐龙升在内的19名公职人员和相关单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故其行为须逮捕法办;同年8月14日,其案被警方移交瑞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9月15日又因其案情复杂,被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2周后其案又被转移到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起诉;2025年11月12日,其案在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其表示自己“应判无罪”:其一,因其所发视频均是“针对各被害人自身存在言语和工作任务分配不当等履职不当甚至违法犯罪的问题,自己仅是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行使批评监督权”,不存在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情形;其二,其对法院涉案朋友圈的视频、截图中有“辱骂、恐吓”语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三,辩护律师也指其在发视频后经协调后均及时删除,传播范围有限,未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同年12月25日,其被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17日;其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在被羁押之后,其家属从当地镇政府、市纪委等处费尽周折获取一份有关其自2008年至2025年间,所在辖区十数个村庄在针对其写有“该同志工作能力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的评估文件上,都加盖了公章,并有上千名辖区百姓厚厚一沓联署捺印的证明材料,表明其从警17年来是如何善待辖区百姓,如何赢得百姓信任的;截至当前,其已被民间誉为“孤胆英雄警官”。目前被羁押于温州市乐清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东街道东沙路,邮政编码:325600)。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5-04-18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浙江省 > 温州市 > 瑞安市
案件描述
2025年4月18日,杨顺敏被瑞安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5月22日,又被瑞安市检察院以同罪名予以正式批捕,控其因通过编段子的方式,发泄情绪,肆意“辱骂、恐吓”包括瑞安市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徐龙升在内的19名公职人员和相关单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5年11月12日,其案在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开庭审理;同年12月25日,其被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17日;其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杨顺敏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5-04-18
逮捕 2025-05-22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2 年 6 月
距释放还有: 547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