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友玲

付友玲

维权人士

POC_2026_00061

  • 当前状态 刑拘候审
  • 地区 辽宁省 > 沈阳市 > 新民市
  • 出生日期 1970 (56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付友玲,女,1970年代出生,家住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城区,原某国企改制(股份制)企业员工,后为长途货运服务者,维权访民。1993年,其因发现所在国企改制后的企业只给企业法人和部门领导开户,缴纳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却未给职工们开户缴纳此类保险项目,遂讨要说法而无果;之后,基于企业始终未给其开户交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其于2017年以单位的名义开户无奈自己垫钱缴纳了养老保险;但退休之后,其在生病住院时仍无法享受医疗保险;为此其继续多次向单位讨要说法和维权信访依然无果,反遭地方当局的维稳打压,被沈阳市新民市警方两次行政拘留;最后,为生计其不得不与其丈夫以长途货运为业,相互配搭,一个当货车司机,一个做长途货运服务者,常年辛苦奔波于南北各地;2025年6月23日,在长途货运途经北京时,其利用途径之便,就之前的信访事项以及新民市警方对其的非法拘捕之事,分别到国家信访局接待司和公安部信访接待室进行了信访登记,之后就继续奔赴各地送货;原本以为进京信访投诉之后,至少应给予受理或不受理信访的回馈信息,却不料一个月之后,7月25日,当其夫妻二人在河南省许昌市卸货,当晚准备留宿在许昌的春秋宾馆之时,竟被三名便衣警察以“网逃”之名闯入房间,预将其带走;因事发突然,令其情绪激动,导致其心脏病复发而被迫送往许昌市中心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后要求立即住院,但其住院缴费单却被警方野蛮夺走,在未出示警官证和有效证件的前提下,将其强行抬上私家车豫K176K1带走;期间,其丈夫杨忠庆反复报警、多次拨打投诉电话均无果效;3天之后,其被辽宁省新民市城区东南派出所警方遣回原籍,并被新民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此时才知由于9月3日北京天安门广场要举行大阅兵活动,地方当局出于维稳需要,将其列为“网逃”,以防进京上访;11月26日,其案被新民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移交至新民市法院审查;其被指控,因在“2023年3月至2025年5月期间,先后8次到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信访接待室进行过信访登记,系违法上访,从而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建议量刑2年;2025年12月5日,其在看守所收到新民市法院送抵的起诉书。12月9日,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付友玲,付友玲非常悲观地告诉律师说自己看不到希望,因为新民法院根本不信法,前几天就对一位70多岁的上访老太太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两年。目前被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高丽村,邮政编码:110148)。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5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辽宁省 > 沈阳市 > 新民市
案件描述
2025年7月25日,付友玲在河南省许昌市被三名便衣警察以“网逃”之名带走,后被辽宁省新民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被指控,因在“2023年3月至2025年5月期间,先后8次到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信访接待室进行过信访登记,系违法上访,从而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建议量刑2年。2025年11月26日,其案被新民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移交至新民市法院审查。

付友玲 在本案中的情况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