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

杨丽

维权人士

POC_2026_00049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江苏省 > 常州市 > 金坛区
  • 出生日期 1978 (48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杨丽,女,1978年出生,许冬青小女儿,家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城南村委悟惯村,维权人士。自2009年起,其父母一家即遭江苏省当地政府非法征地,后在2013年又遭拆迁办指派人员入室盗窃,略掠尽财物;2014年-2016年,其父母家继续遭地方政府暴力逼迁和地方国企毁树占地,故其全家愤而投诉,但结果却等来的常州市金坛区司法机关在土地并未被实际征收的前提下,知法违法、公然造假,且刻意压案不予立案;2017年,其父亲又遇被中国银行金坛横街分行行长汤晓军诈骗130万元案,其家人报案,但警方竟不作为;尹因权其母女二人屡遭打压;曾被金坛区警方多次抓捕,遭殴打、刑讯逼供、行政和刑事拘留;2023年2月,因其母心脏病严重,而其也因多年患肾病已达4期,故其母女二人决定赴京就医,顺便也将其家的控告材料递交给国家信访局,希望能得回馈和帮助,但却被江苏截访人员很快查询后带回原籍;自此,其一家被均江苏当局全天候监控,尤其是其母女二人无论赴京就医还是信访维权,均遭维稳残酷严打;期间,其曾惨遭刑讯逼供,被殴打昏迷,被警方威胁要开车撞死和用刀捅死,以及被行政拘留4次,其父也被警方砸伤住院;2024年7月15日,其母因进京上访被刑拘,其与父亲去京探访,又遭金坛区警方跟踪监视并在北京南站被暴力截访;同年10月12日,因其母再被刑拘而欲赴京为母伸冤,故于10月19日被金坛区警方传唤,次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24年11月27日,其被更换罪名,又以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金坛区检察院正式批捕;关押迄今,一直未放;在看守所里遭警方对其手脚连续并铐4天等酷刑虐待,其为此绝食抗议,又遭强行灌食,以致其身体出现病危状况;其姐(已居日本)和其父亲发声,呼吁当局尽快释放其病重的家人。目前被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邹傅路10号,邮政编码:213016)。2024年10月21日,流亡日本的维权人士杨彩英今日通报:“现在,我72岁心脏病重症母亲许冬青和肾病4期妹妹杨丽因上访控告江苏当局违法征地、省市官员田洪和陈金虎侵犯人权不让看病、金坛区委书记陆秋明和副区长姚祥非法扣押被诈骗资金130万拒不归还,双双被金坛当局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2025年9月12日,金坛区人民法院宣判许冬青1年2个月,杨丽1年3个月。杨丽刑期至:2025年12月30日。2025年11月27日,据流亡日本的维权人士杨彩英通报:我妹杨丽病情危重急需透析,现常州市看守所急于甩锅——因上访维权,我重病母亲和妹妹双双遭江苏省政法委书记李耀光下令刑事迫害。当局以截访警察和官员挥霍的巨额维稳经费及笔录,分别将两人定罪判刑拘押1年2个月和1年3个月,我母亲于2025年11月11日出狱。昨天,我父母会见后得知,我妹杨丽已被迫害到急需透析,但常州市看守所始终拒绝安排住院治疗。鉴于我妹病情危重,现常州市看守所副所长顾伊甩锅透露:看守所方面曾多次向办案单位提出杨丽病情严重、不适宜羁押,但遭强压无法变更措施。在案件前期,我们家属与律师曾多次提出取保和医疗请求,均遭拒绝。我妹本人也多次向看守所方面提出治疗和药物需求,也均遭拒绝,并长期遭到看守所方面的酷刑和虐待。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4-10-19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江苏省 > 常州市 > 金坛区
案件描述
2024年10月19日,杨丽被金坛区警方传唤,次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24年11月27日,其被更换罪名,又以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金坛区检察院正式批捕;2025年9月12日,金坛区人民法院宣判杨丽1年3个月。杨丽刑期至:2025年12月30日。

杨丽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4-10-19
逮捕 2024-11-27
罪名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1 年 3 月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