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民

王新民

法轮功学员

POC_2026_00029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黑龙江省 > 牡丹江市
  • 出生日期 1949 (77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王新民,1949年出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黑龙江省烟草研究所高级农艺师,法轮功学员。早在2003年10月22日,因修炼法轮功,被抓捕判刑14年,关押在牡丹江监狱。2014年初,王新民被迫害出严重胰腺炎,于2014年6月,被“保外就医”。在病情没有好转的情况下,2015年6月4日,被牡丹江监狱强行收监。2016年,获释。2021年6月10日,因牡丹江市以所谓“七一安全”为由,调动四区以及市下属六个市县的派出所警方,对凡不愿“转化”、不予签字、不放弃修炼和信仰法轮功者采取统一大抓捕,遂其与其他26人被抓走,其家遭查抄;后其再度被以涉嫌“邪教罪”刑拘、逮捕,并被关押在牡丹江市看守所。2021年10月29日,其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其不服宣判,提起上诉;后经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依然维持原判,关押在泰来监狱,刑期至:2025年12月9日。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1-06-10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黑龙江省 > 牡丹江市
案件描述
2021年6月10日,王新民被抓走,其家遭查抄;后其再度被以涉嫌“邪教罪”刑拘、逮捕,并被关押在牡丹江市看守所。2021年10月29日,其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其不服宣判,提起上诉;后经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依然维持原判,关押在泰来监狱,刑期至:2025年12月9日。

王新民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1-06-10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4 年 6 月
附加刑
罚金: ¥5,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