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喻平

王喻平

作家

POC_2026_00008

  • 当前状态 未知
  • 地区 湖北省 > 荆州市 > 监利市
  • 出生日期 1964-09-11 (61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王喻平,1964年9月11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人,网名“王一鸣”、“人民思想家”等,曾历任某国企分厂厂长、私企高层主管等职,中华民主正义党组建人及其主席,网络作家。 自2008年以来,曾因长期发表反共民主文章,主张以各种方式结束中共一党独裁及其暴政,积极参与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而被多次遭遇当局的严酷打压和迫害,曾长期遭跟踪监视、罚款、殴打、围困街头、驱逐、遣送及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等,并被剥夺经商、就业、上网、居住等人身自由;2008年12月19日,曾被四川省成都市警方跨境抓捕,并与当地警方联手将其挟持至杭州市江干区笕桥派出派,遭审讯4小时;2009年1月19日,曾因发表《09救国纲领》而被杭州市警方传唤审查;2011年2月—3月,曾因参与中国茉莉花民主集会活动而遭义乌市警方抓捕、殴打及拘禁,并屡受电话骚扰、恐吓、跟踪、断网、查房、拘押等;2011年3月,曾因帮助同事解决网络被封问题而遭警方审问和抄家,并被关押在义乌看守所,被罚款8万元,4月7日获释后,仍被强制监视居住6个月;2011年4月15日,曾因公开散发《人民思想家王一鸣之控告书》而被警方以“扰乱社会治安”之名再次行政拘留10天,且遭当局指使的牢狱恶霸暴力殴打;2011年5月29日,曾因在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公安局办理出境护照时,被查出受公安部限制出境,而遭当地警方抓捕;2011年8月—10月,曾被警方先后从8家旅馆驱逐租住、破坏就业,致其流离失所,后又被强行遣返湖北老家,途中再次遭当局委派之人的殴打;2011年10月,因被湖北省当局驱逐出境,而被迫逃亡泰国曼谷流亡。 2012年11月8日,因在泰国继续从事中国大陆的民主推动活动,被当局越境抓捕回国,并被秘密关押于湖北省天门看守所,后又被转押至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并在长达2年2个月的时间内,即不告知其家属也不让其请律师;2013年5月15日,其案件在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被起诉;2015年1月8日,被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5年5月19日,经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决,仍维持原判,刑期至:2023年11月7日。最初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后于2016年3月4日转监,目前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 其在狱中多次遭殴打、虐待、关禁闭数周、受门板镣十数天等酷刑折磨,以致身体局部腐烂,身体严重受损;为反抗迫害,其已进行6次绝食抗争(每次时间2—4天不等)。2023年11月7日,刑满出狱。 2024年5月27日,王喻平又遭强关精神病院,因其激烈反抗后近日出院。 2025年9月12日,据维权网报道,王喻平因与维稳人员发生纠纷,被关进当地监利市红城看守所一星期有余,家属至今未接到任何文书。2025年9月23日获悉:王喻平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案件已到检察院。目前羁押在监利市看守所。王喻平家属委托的律师今天会见到王喻平,据王喻平说他只是用一根铁丝轻轻触碰了他怀疑跟踪他的姜姓警察,姜姓警察就势倒地,结果触地的时候摔到腰部导致骨折,被鉴定为轻伤。王喻平被送到看守所后被打了四次,肋骨有受伤,律师已就此进行投诉。 2025年12月20日上午在湖北省监利市法院开庭,王喻平拒绝出庭。家属委托的律师为其进行了辩护,没有当庭宣判。2025年12月30日,监利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喻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刑2年10个月,刑期至:2028年7月4日。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5-09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湖北省 > 荆州市 > 荆州区
案件描述
2025年9月23日,王喻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案件已到检察院,目前羁押在监利市看守所。2025年12月20日上午在湖北省监利市法院开庭,王喻平拒绝出庭。2025年12月30日,监利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喻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刑2年10个月,刑期至:2028年7月4日。

王喻平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5-09
罪名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期
2 年 10 月
距释放还有: 807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