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丽娜

聂丽娜

维权人士

POC_2026_00005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湖北省 > 襄阳市
  • 出生日期 1973-04-03 (53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聂丽娜,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河南省许昌市襄阳县曙光路聂庄村民,维权访民。 早年因投诉乡政府书记霸占农耕地,进京维权多年,不但诉求未得落实,2018年初其母亲黄妙云房屋亦被强拆;其被迫与老母到京上访投诉。2018年3月8日,其被襄阳县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行政拘留15天,拘留期满后,3月23日又被以同罪由转刑事拘留,并关押在许昌市看守所;同年4月29日,被襄阳县检察院正式批捕。2019年6月5日,被襄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2021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21年11月8日,又因进京在国家信访局递交举报材料时,遭到北京警察的拦截,并将其移交给河南省襄城县截访人员遣返原籍;期间,因其被北京警方强行野蛮抬上警车,其大声呼救,有在场的访民将此过程拍成视频,以“11月8日河南访民在国家信访局内院被当地截访人员强行带走”为标题发到Twitter、Youtube等国际网站,遂其很快即被徐州市襄城县警方以“寻衅滋事罪”拘捕,并将此视频视为其触犯国家法规的基本罪证。11月22日,聂丽娜被送到襄城县看守所刑事拘留。12月17日,襄城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聂丽娜批准逮捕。2022年4月29日,其案被襄城县检察院起诉至襄城县法院,而法院旋即于当天立案受理;其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发地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且案件存在严重的地方干预,遂代理律师曾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北京市西城检察院管辖,但被拒绝。2023年2月9日上午9点,已关押15个月的聂丽娜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在许昌市鄢陵县法院3号审判庭开庭,未宣判。2023年3月27日,被河南省鄢陵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徙刑4年,刑期至:2025年11月21日。 目前被羁押于许昌市襄阳县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1-11-08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湖北省 > 襄阳市
案件描述
2021年11月8日,聂丽娜因进京在国家信访局递交举报材料时,遭到北京警察的拦截,并将其移交给河南省襄城县截访人员遣返原籍;期间,因其被北京警方强行野蛮抬上警车,有在场的访民将此过程拍成视频,以“11月8日河南访民在国家信访局内院被当地截访人员强行带走”为标题发到Twitter、Youtube等国际网站,遂其很快即被徐州市襄城县警方以“寻衅滋事罪”拘捕,并将此视频视为其触犯国家法规的基本罪证。11月22日,聂丽娜被送到襄城县看守所刑事拘留。12月17日,襄城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聂丽娜批准逮捕。2023年3月27日,被河南省鄢陵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徙刑4年,刑期至:2025年11月21日。

聂丽娜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1-11-08
逮捕 2021-12-17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4 年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