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吉扎西

多吉扎西

公益人士

POC_2025_01056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甘肃省 > 甘南藏族自治州 > 夏河县
  • 出生日期 1973-10-25 (52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藏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多吉扎西,Dorje Tashi,藏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人,原西藏神湖集团总裁、西藏神湖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和西藏日喀则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原四川省南充市建华职业中学名誉校长,原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区多种政府奖项获得者,著名藏族商人,民营企业家。自1989年起,为某生计从家乡来到西藏,曾从事洗碗、和面等杂工,后成为旅游公司导游翻译,并被晋身为部门经理;后创立西藏神湖集团公司,使之成为西藏酒店业和房地产行业的一面旗帜,深受政府及百姓欢迎;2008年3月,藏区发生民众与中共政府的大型抗议游行后,其所属神湖集团及下属各分公司虽与当地政府签订了“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责任协议书,并为财产受损者组织捐款捐物,为军警提供热水等,但至同年7月10日,其突然被拉萨市警方以涉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抓捕刑拘;同年8月19日,又被拉萨市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予以批捕;2009年6月3日,被拉萨市检察院以涉嫌“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2010年5月17日,被拉萨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贷款诈骗罪”秘密判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43亿元;其不服,提起上诉;同年7月26日,经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裁决,依然维持原判;其不服裁决,继续提起上诉,并寻求法律援助;2018年,经北京法律界专家论证,被认为拉萨市中级法院对其量刑太重,建议改判为有期徒刑,但仍被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驳回;2019年10月,其再次上诉,最终仍被最高法院终审驳回。目前被羁押于西藏自治区第一监狱,狱中其一直坚称无罪,仍期待冤案能予平反;其家人要求探视遭拒,其兄多吉次丹亦在其被抓数月后遭捕。据流亡藏人媒体报道,多吉扎西在服刑期间长期遭受的折磨使他患上了严重的心脏疾病,身上常有淤青和痔疮等伤痕。然而,政府拒绝他的家人和律师要求探视他的诉求的呼吁。2023年12月13日,多吉扎西的姐姐贡布吉(Gonpo Kyi)和她的丈夫曲炯(Choekyong)前往拉萨市最高人民法院,敦促当局重审多吉扎西的案件时,遭警方拘留。十多年来,贡布吉一直为其弟发声,去年6月开始公开呼吁要求当局释放她弟弟,期间多次遭到当局的拘押和殴打。2024年2月20日,多吉扎西的姐姐贡布吉再次前往拉萨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和平请愿活动,贡布吉躺在拉萨高级人民法院前手里举着写有“多吉扎西无罪”的横幅和习近平照片进行和平抗议。2025年10月30日,他的律师6年来首次通过监狱内部通话系统与他进行了简短交流,得知今年4月15日,他被3名狱友殴打,前额留下明显伤痕。监狱方为了隐瞒此事,拒绝家属及律师4月探监。此前于2021年4月17日,他也曾被8名狱友围攻。2025年4月29日,他的哥哥多吉次旦及律师王飞赶赴监狱探视。然而原本已获批准的会面却被狱方突然取消,理由是“违反监规”。监方未解释具体情况,也未说明所谓违规行为。多吉次旦在监狱外苦等数日无果,他形容此举“令人无法忍受”。多吉扎西的妻子与儿子专程从国外飞回西藏探监,也遭到拒绝。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08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甘肃省 > 甘南藏族自治州 > 夏河县
案件描述
2008年7月10日,多吉扎西被拉萨市警方以涉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抓捕刑拘;同年8月19日,又被拉萨市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予以批捕;2009年6月3日,被拉萨市检察院以涉嫌“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2010年5月17日,被拉萨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贷款诈骗罪”秘密判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43亿元;其不服,提起上诉;同年7月26日,经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裁决,依然维持原判;其不服裁决,继续提起上诉,并寻求法律援助;2019年10月,其再次上诉,最终仍被最高法院终审驳回。

多吉扎西 在本案中的情况

逮捕 2008-08-19
罪名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贷款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期
无期徒刑
附加刑
没收财产: ¥4,3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