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文香

邢文香

宗教迫害受害者 神职人员

POC_2025_01004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浙江省 > 金华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基督教

个人简介

邢文香,女,浙江省金华市人,基督徒,原金华市城区基督教会圣爱堂牧师。 曾与丈夫、原金华市城区基督教会牧师包国华供职于浙江省金华城区基督教会圣爱堂,并负责管理教会事务和进行传道活动,在当地拥有许多信徒;2015年6月,曾因与包括包国华牧师在内的多名教会神职人员拒绝配合官方机构——金华市宗教局强制“整改”拆除教堂外顶部十字架行动,并严正声明其所在“新教堂的施工、规划手续齐全,不属违法建筑,不应整改(拆除)”,拒绝配合金华市民宗局开展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大检查行动,随遭当局的打压。 2015年7月26日,与其丈夫包国华等共计12名神职人员被金华市警方突然抓捕,并被以涉嫌“宗教名义,侵吞教徒奉献款和非法经营教会”等罪由刑拘,后又以涉嫌“金华包国华犯罪团伙”案正式逮捕,并羁押于浙江省金华看守所;2016年2月25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佔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经营罪以及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4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刑期至:2027年7月25日。此前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四分监区(杭州市育新路16号,邮政编码:310019 )服刑。 2025年11月7日,邢文香获减刑两年,于近期出狱。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5-07-26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浙江省 > 金华市
案件描述
2015年7月26日,邢文香被金华市警方抓捕,并被以涉嫌“宗教名义,侵吞教徒奉献款和非法经营教会”等罪由刑拘,后又以涉嫌“金华包国华犯罪团伙”案正式逮捕,并羁押于浙江省金华看守所。2016年2月25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佔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经营罪以及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4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2025年11月7日,邢文香获减刑两年,于近期出狱。

邢文香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5-07-26
罪名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期
12 年
距释放还有: 460
附加刑
罚金: ¥90,000.00
没收财产: ¥60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