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玉春

常玉春

宗教迫害受害者 神职人员

POC_2025_00979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陕西省 > 西安市 > 高陵区
  • 出生日期 1968-02-21 (58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基督教

个人简介

常玉春,曾用名常玉光,1968年2月21日出生,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渭上城小区41号楼1单元3层10号,基督徒,陕西光义爱圣印务公司法人代表。自2015年6月起,其所属印务公司大量印刷了与基督教信仰有关的资料及图书;2020年7月21日,西安市文化执法部门联合西安市国家安全部门对其公司进行了查封与鉴定,现场扣押各种宗教类书籍21万余册,后又经陕西省新闻出版和电影质量检测中心对其中《改革宗信仰》等24种图书鉴定,认定该24种图书为“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非法出版物,随于次日(7月22日),与其妻李琛慧被西安市高陵区警方一并抓走,后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又被更换罪名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拘;同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高陵区检察院以同罪名予以批捕,指控其在无印刷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印刷业务,印刷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起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故而应予以逮捕。2021年8月19日,被西安市高陵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重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其不服上诉;2021年11月15日,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最终仍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27年9月1日。目前在陕西省富平监狱(陝西省富平县庄里镇建材路1号,邮政编码:711711)服刑。 2025年3月18日,常玉春大儿子常圣义通报:“2025年3月17号,我们见到了我们的母亲,李静柔师母,没有让她继续进行繁重的劳动工作。 只是有一件事仍然需要家人们帮忙代祷, 我母亲时常会感到头痛眩晕,甚至曾经在伙房工作的时候屡次晕倒。 目前仍会时常头晕,甚至躺下的时候姿势不对会有痛感。只是狱方从 2023 年 11 月我母亲反映了这件事的时候便只说给她排队做 CT,却至今没有排上队。我们和我母亲监区的区长反应了这件事,她也表示会同我母亲核实并确定接下来怎么做。3月18日,我们见到了我的父亲,并得以隔着一个小窗口, 时隔四年多,再次握住了他的手。 目前父亲现在被转移到了一个人员流动相对较少的监区,不用担心他会被打击报复。并且狱方也带我父亲去进行了被打之后伤情鉴定,只是因为时间已经隔了两年之久,所以有三家鉴定机构拒绝了进行鉴定,并表示过程太复杂,工作量太大。这两天分别见到我父母的时候,他们也表示特别感恩,有大家这样的惦念着他们为他们守望祷告,甚至有时他们也会被通知收到一些信件或明信片,只是可惜因为信仰内容,所以很多他们看不到。 他们也托我们问候大家平安!常圣义弟兄 2025年3月18日于西安。”2025年10月18日,常玉春大儿子常圣义携弟弟妹妹通报说:请为我父亲常玉春特别祷告:我父亲常玉春和母亲李琛慧都是基督徒,因出售主内书籍于2020年7月21日被羁押,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七年,刑期都是到2027年9月1日。我带着弟弟妹妹在北京生活,姥姥姥爷身体状况不太好,但感恩目前有衣有食。10月18日接到我父亲的电话,说他的腰已经痛到不便行动了,甚至就连上厕所也不行。他说10月16日那天突然疼痛加剧到脸色苍白,被送到监狱诊所,拍完片子,医生说不但滑脱,骨裂,还伴有骨质增生,但具体情况还是要到医院才能知道。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0-07-2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陕西省 > 西安市 > 高陵区
案件描述
2020年7月22日,常玉春与其妻李琛慧被西安市高陵区警方一并抓走,后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又被更换罪名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拘;同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高陵区检察院以同罪名予以批捕,指控其在无印刷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印刷业务,印刷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2021年8月19日,被西安市高陵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重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其不服上诉;2021年11月15日,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最终仍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27年9月1日。

常玉春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0-07-22
逮捕 2020-10-22
罪名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期
7 年
距释放还有: 498
附加刑
罚金: ¥25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