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芳

李义芳

宗教迫害受害者

POC_2025_00871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库尔勒市
  • 出生日期 1970-11-21 (55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基督教

个人简介

李义芳,化名李智,1970年11月21出生,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个体经营者,新疆库尔勒市老式市政府社区1号楼4单元202室暂住居民,“耶和华见证人”宗教团体信徒,库尔勒市“耶和华见证人”长老。因信仰“耶和华见证人”,在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做教会长老,并在当地组织家庭聚会,举行上百次大型聚会及成员培训,大力发展信徒,随遭当局严打;2018年10月-11月,被库尔勒市警方以涉嫌“邪教罪”与另17人悉数拘捕;后被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正式逮捕,被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实施”,指其因“违反国家宗教管理法规,建立库尔勒会众体系,发展成员63人,冒用基督教名义,神化‘耶和华’、散布迷信邪说……利用定期聚会思想控制信徒、借机敛财,影响群众正常的宗教信仰”,所以属于违法。李义芳于2018年11月10日被批准逮捕,2018年12月25日,其案被库尔勒市警方(含另17人)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因证据不足,曾被检察院两次发回,直同年3月6日又被补查重报;2019年4月15日,其案终被库尔勒市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正式起诉;2020年6月13日,终被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统一判刑2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其中,其被重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等不服,均表上诉;后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25年5月11日。此前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监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国南路15号,邮政编码:841000)服刑。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10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库尔勒市
案件描述
李义芳于2018年10月-11月被库尔勒市警方以涉嫌“邪教罪”拘捕,后被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正式逮捕,指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并于2020年6月13日被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后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25年5月11日。

李义芳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8-10
逮捕 2018-11-10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6 年 6 月
附加刑
罚金: ¥3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