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思灵

卢思灵

维权人士

POC_2022_00266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广东省 > 广州市 > 花都区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卢思灵是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村民。2014年4月4日,卢家的土地因肇花高速公路建设被花山镇政府强征强拆。自强拆后当月起,卢家举家多次赴京上访,并累遭绑架、恐吓、毒打、黑监狱禁锢和刑事迫害等多种形式的打击报复。2015年10月,卢思灵与家人卢丽贞、卢丽斯三人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三人被广州市花都区分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正式逮捕,并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后卢思灵获释。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5-10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广东省 > 广州市 > 花都区
案件描述
2015年10月,卢思灵因土地维权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他被广州市花都区分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正式逮捕,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后获释,具体日期不详。

卢思灵 在本案中的情况

逮捕 2015-11-02
罪名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