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帆

余江帆

维权人士

POC_2025_00816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河南省 > 南阳市 > 邓州市
  • 出生日期 1989-11-24 (36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余江帆,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籍人,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杨河移民村公民,维权访民,人称“访二代”。 2011年,曾因支援南水北调西线工程,随其全家从原籍河南省淅川县香花镇搬迁至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移民村;搬迁后,2013年,因发现移民安置房存有重大品质安全隐患问题,其父与多位村民前往省政府投诉,讨说法,不料却被当地警方带回,后被以“上访带头人”之名遭拘押、训诫及殴打,不久含恨去世;为完成父亲遗愿,其自此成了“访二代”,并多次依法逐级投诉表达要求,但毫无果效反遭严打;曾11次被邓州市警方以 “扰乱公共秩序”罪由行政拘留十数日;2014年,再次被邓州市警方行政拘留后又转刑事拘留,至2015年1月23日,被河南省邓州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3年6个月,之后在郑州女子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刑满出狱;之后,其为谋生计而前往北京打工,但因其又积极参与北京地区的公民维权活动(如公民聚餐、声援关注良心犯等活动),故频遭北京警方的打压;2017年12月8日、2018年3月16日,2019年7月8日,曾3次被邓州市警方以“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各处行政拘留10天;2018年,曾因其与地方政府就村民房屋修缮问题未达成一致(即拒绝地方当局仅就其个人房屋修缮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坚持要求政府先对全村295户房屋进行品质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凭现金发放给各户自行修缮,完毕后再解决自己的房屋问题),再遭打压。 2019年9月,其在河北活动时,再被赶来的邓州市维稳人员拉走遣返,之后先被邓州市警方处行政拘留18天;同年9月26日,又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转正式刑拘,并被送南阳市看守所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邓州市检察院以同罪名予以批捕,指控其之前的在京上访行为有违国家法律,又是累犯,故建议法院应予从重处罚;2020年9月18日,其案在河南省邓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但庭审中因检察院控其三起上访行为均发生在北京,且其一直常驻北京,故而河南省邓州市法院根本无管辖权,其案长时被迫休庭;2021年6月22日,终被邓州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至2021年8月25日;然而,当其刑期获释日并未被获释,理由是邓州市法院以其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为由,拒绝对其(以取保候审)予以释放;2022年8月25日,经河南省邓州市法院二次重审,终被以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25日。 此前被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9-09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河南省 > 南阳市 > 邓州市
案件描述
2019年9月被带走,同年9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邓州市检察院以同罪名批捕。2022年8月25日,经河南省邓州市法院二次重审,终被以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25日。

余江帆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9-09
逮捕 2019-10-01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4 年 6 月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