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穆姑丽·麦麦提依明

阿斯穆姑丽·麦麦提依明

宗教迫害受害者 新疆问题受害者

POC_2025_00813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喀什地区 > 疏附县
  • 出生日期 1985-03-20 (41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维吾尔族
  • 宗教信仰 伊斯兰教

个人简介

阿斯穆姑丽·麦麦提依明,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人,喀什地区疏附县布拉克苏乡喀拉巴格村公民,维吾尔族名Asimgul Memetimin,已婚,伊斯兰教信徒。自195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当局专制独裁政体不断加强,发动数次政治运动,打击异己,将不同宗教信仰及其团体予以全面打击和整肃,故造成许多信仰者及相关宗教领袖(或权威人士)均遭抓捕、判刑;这期间,在新疆曾被当局起初认可的伊斯兰教也被列为破“四旧”的对象,以致使大量宗教书籍被销毁,宗教权威人士被当时的红卫兵在批斗集会上公开羞辱;文革结束后,虽出现过一段对宗教活动相对平稳的放宽时期,人之出生、结婚和死亡再度能在新疆各少数民族地区合法举办宗教仪式,乌鲁木齐的伊斯兰学院也恢复了男学生的教学活动,且一些宗教文献可以重新上架国家书店,但在许多方面,当局的国家政策仍然针对宗教活动与传播怀有敌意;主要表现在,要求公职人员及学生不得信仰任何宗教,不允许穆斯林民族禁食或妇女戴面纱,但凡出现认为可能威胁当局对维吾尔地区控制的宗教运动时,当局立刻会采取行动,并会使用致命武力镇压,不过,一般民众仍会私下继续实践与传播他们认可的信仰与习俗;2017年6月7日,其突然被喀什地区疏附县布拉克苏乡警方带走,后被疏附县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为罪由拘留;又后被疏附县检察院予以批捕,并指控其曾在2003年12月“与婆婆非法学习《古兰经》15天左右,而且每次15分钟”,又在2004年9月“与祖母非法学习《古兰经》3天”,因均是“非法学习”,故属违法宗教管理规定,应予以逮捕和法办;2017年8月,其被在喀什地区疏附县法院进行庭审,最终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重判有期徒刑14年11个月,刑期至2032年6月6日。目前在新疆女子监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1327号,邮政编码:830013)服刑。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7-06-07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喀什地区 > 疏附县
案件描述
2017年6月7日,阿斯穆姑丽·麦麦提依明被喀什地区疏附县布拉克苏乡警方带走,后被疏附县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为罪由拘留;又后被疏附县检察院予以批捕,并指控其曾在2003年12月“与婆婆非法学习《古兰经》15天左右,而且每次15分钟”,又在2004年9月“与祖母非法学习《古兰经》3天”,因均是“非法学习”。2017年8月,其被在喀什地区疏附县法院进行庭审,最终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重判有期徒刑14年11个月,刑期至2032年6月6日。

阿斯穆姑丽·麦麦提依明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7-06-07
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14 年 11 月
距释放还有: 2237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3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