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丽

刘艳丽

人权捍卫者

POC_2022_00258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湖北省 > 荆门市
  • 出生日期 1975-06-01 (50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刘艳丽,女,1975年6月1日出生,原湖北省荆门市一间银行的职员,人权捍卫者,活跃的博客作者。她是国际笔会分会独立中文笔会的成员。刘艳丽曾在网上发表大量文章,倡导反腐败、要求政府官员个人财产透明化、保护老兵权利、支持民主改革。2015年,她参与倡导中国和平民主转型,还参与了独立组织中国人权观察的合法注册工作。她是2018年独立中文笔会颁发的第14届林昭纪念奖和2019年第二届余志坚纪念奖的获得者。 2016年9月27日,刘艳丽因网上公布与国保的对话记录,遭以“诽谤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共被羁押8个月后于2017年5月27日取保获释。2018年11月21日,刘艳丽再遭正式逮捕。2020年5月2日,她被荆门市东宝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刘艳丽提出上诉,但于2020年8月26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她被关押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监狱,于2022年3月23日服刑期满获释。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6-09-27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湖北省 > 荆门市
案件描述
2016年9月27日,刘艳丽因网上公布与国保的对话记录,遭以“诽谤罪”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11月2日被逮捕。在被羁押8个月后,她于2017年5月27日取保获释。2018年11月21日,刘艳丽再次被正式逮捕。案件于2019年1月31日开庭审理。2020年4月24日,荆门市东宝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刘艳丽提出上诉,2020年8月26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她的刑期至2022年3月23日,并于当日服刑期满获释。

刘艳丽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6-09-27
逮捕 2018-11-21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4 年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2-03-23
实际释放: 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