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莲

刘秀莲

法轮功学员

POC_2022_00257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黑龙江省 > 绥化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刘秀莲,女,是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水利五处的一名法轮功学员。据称,因两个月内绥化市政府附近街道两边出现了三十多个“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条幅,2018年4月23日早上,刘秀莲和另一名学员曾凡英在绥化北林区水利五处被“610”成员抓捕到公安局。 当天下午,刘秀莲被带到医院检查身体后,被送往绥化市看守所。因其血压高达180,看守所拒收。当晚,警方通知其女儿到公安局签字,为刘秀莲办理了保外就医,她得以回家。2018年9月19日,黑龙江海伦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刘秀莲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刘秀莲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名。2018年10月16日,刘秀莲被转到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据报遭到殴打。2021年3月17日,刘秀莲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被女儿接回家中。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04-23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黑龙江省 > 绥化市
案件描述
2018年4月23日,法轮功学员刘秀莲在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抓捕,当天因健康原因办理保外就医回家。2018年9月19日,黑龙江海伦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刘秀莲于2018年10月16日被送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她于2021年3月17日获释。

刘秀莲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8-04-23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2 年 6 月
附加刑
罚金: ¥20,000.00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