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元

刘小元

法轮功学员

POC_2025_00677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河北省 > 唐山市 > 迁安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刘小元(刘小媛),女,原中国工商银行职工,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法轮功学员。2015年12月15日上午,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闻庆芳、万永红、刘小元、周秀霞4名法轮功学员在资料点遭抓捕,下午国保大队警察浦永来带领多名警察先后去了4名法轮功学员家进行抄家。2015年12月16日上午,迁安市国保大队的警察郭董生、梁学武等人把4位法轮功学员转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闻庆芳因体检不合格取保回家。2016年1月18日,刘小元、万永红、周秀霞3位法轮功学员被迁安市检察院批捕。2016年10月28日上午,迁安市法院庭审万永红、周秀霞、刘小元。2019年3月19日,迁安市法院对万永红、周秀霞、刘小元做出判决,判决书中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万永红4年,罚金8000元;周秀霞3年6个月,罚金7000元;刘小元3年6个月,罚金7000元。3人都被关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6月15日,刘小元、周秀霞回家。6月18日,万永红被转到石家庄女子监狱。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5-12-15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河北省 > 唐山市 > 迁安市
案件描述
2015年12月15日上午,刘小元等4名法轮功学员遭抓捕。2016年1月18日,刘小元被迁安市检察院批捕。2019年3月19日,迁安市法院对刘小元做出判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3年6个月,罚金7000元。2019年6月15日,刘小元回家。

刘小元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5-12-15
逮捕 2016-01-18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3 年 6 月
附加刑
罚金: ¥7,000.00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19-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