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萍

刘萍

民主活动家 活动人士

POC_2022_00248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江西省 > 新余市
  • 出生日期 1964-12-02 (61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基督教

个人简介

刘萍,1964年12月2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基督教徒,原江西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材料部职工,维权活动家,新余三君子之一,新公民运动参与者。自2009年12月下岗后,她一直为职工能带薪休假和享受加班工资而维权。2010年7月至10月间,她曾先后三次进京上访而被北京警方训诫三次,并被新余市警方拘留10日。2011年5月12日,她曾因参选当地人大代表而被警方警告并遭到传唤。2011年9月,她曾因组织网友到山东省东师古村探望盲人维权律师陈光诚,同时关注广东的“乌坎事件”,亲赴乌坎村支持村民维权,而遭当局授意下的黑帮殴打。 2013年4月21日,刘萍因再次组织维权人士声援被捕的丁家喜等公民运动成员,并举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于4月27日被当地警方从家中带走。5月7日,她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关押于江西省新余市看守所。之后,罪名被更改为“非法集会罪”,并追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2013年10月28日,其案件开庭审理。2014年6月18日,刘萍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以“非法集会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三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她不服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据报道,她在关押期间曾遭到刑讯逼供。刘萍此前在江西省南昌女子监狱服刑,并于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3-04-27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江西省 > 新余市
案件描述
2013年4月27日,刘萍被江西新余警方从家中带走。同年5月7日,她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后罪名被更改为“非法集会罪”,并追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3年10月28日,案件开庭审理。2014年6月18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以“非法集会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刘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2019年10月27日,刘萍刑满释放。

刘萍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3-04-27
罪名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6 年 6 月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19-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