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宁

刘宁

维权人士

POC_2022_00247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安徽省 > 合肥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刘宁,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街道访民。她因就安拖东村所谓的棚户区改造提起诉讼而遭到政府报复。据称,刘宁上访从不“非访”,没有到过非上访场所。 2017年3月8日,刘宁在北京被带回合肥后,被合肥市瑶海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关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瑶海区法院对其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妨碍公务罪”一案开庭审理,后将案件发回补充侦查。2018年11月,刘宁因举报官员贪腐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和“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其刑期至2020年3月7日。宣判后关押地点不详。根据资料库更新,刘宁已获释。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7-03-08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安徽省 > 合肥市
案件描述
2017年3月8日,刘宁被合肥市瑶海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2018年9月,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将案件发回补充侦查。2018年11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和“妨碍公务罪”判处刘宁有期徒刑3年。其刑期至2020年3月7日,现已获释。

刘宁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7-03-08
罪名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3 年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0-03-07
实际释放: 2020-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