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庆

李怀庆

异议人士

POC_2025_00593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重庆市 > 市辖区 > 潼南区
  • 出生日期 1966-04-29 (59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李怀庆,1966年4月29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复转军人,“随手公益”的志愿者,重庆富华典当公司创办人,民营企业家,民主异见人士。 长期关注和资助弱势群体;默默多年资助大凉山地区贫困儿童及家境困难的昔日战友,积极参与“大爱清尘”活动救助尘肺病工友,并为此先后捐资近30万元。 2018年1月31日,其被重庆市江北区警方突然以“涉黑” 罪名抓捕,其妻儿及公司职员等受牵连亦被抓走,直至被警方审讯、恐吓、威逼数时小时后才被释放;同年2月2日,被江北区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刑事拘留,并送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关押,其名下公司、其妻及与此案完全无关的胞姊的资产、帐户(含现金及房产等,总值上亿元)亦均被警方以“打黑”名义冻结和没收;同年2月11日,被江北区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予以批捕,控其在2017年10月—2018年1月,曾七次在微信上“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包括转发“红四方面军在四川杀人百万”文章,以及有“道义抗争”、“暴力革命”等字眼的音讯资讯,此行为已构成违法;然其妻包艳却在公开信上表示,其夫之所以被抓捕,主要是源于2017年7月重庆警方曾对其夫连续两次传唤,指其加入一个名为“环球实报”的微信群,但因该群主刘鹏飞因言获罪已被捕,随警方要求其在传唤笔录中承认对刘鹏飞的指控,被其断然拒绝;2020年6月8日,其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受审,但久拖不予宣判;2020年11月20日,终被该法院一审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四项罪重判有期徒刑20年,刑期至:2038年2月1日。 此前在贵州省六盘水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双戛乡落飞戛村斗官坪,邮政编码:553000)服刑。 2024年5月27日得知,又被转至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兴义市00934信箱附九号二监区二分监, 邮编:562400。) 2025年1月15日,李怀庆妻子包艳通报:李怀庆在贵州省兴义监狱内因营养不良和环境导致其健康恶化。由于监狱缺乏必要的食物供应,李怀庆的胃部出现问题。李怀庆在监狱服刑,其生存权和健康权应该得到保障。我呼吁立即改善监狱的饮食和卫生条件,提供足够的营养支持。 李怀庆妻子包艳:“2025年6月3日,我接到丈夫李怀庆从贵州兴义监狱打来的电话,得知监狱当局对其施加非人道的“严管”措施,禁止他与任何人交谈,彻底剥夺其言论自由和基本人权。我强烈谴责这一野蛮行径!贵州兴义监狱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相关责任人必须受到严惩!我们呼吁国际社会和人权组织紧急介入,曝光并制止这一骇人听闻的迫害!”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01-31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重庆市 > 市辖区 > 潼南区
案件描述
李怀庆于2018年1月31日被重庆市江北区警方以“涉黑” 罪名抓捕,同年2月2日被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刑事拘留,2月11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指控其在微信上“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2020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刑期至2038年2月1日。

李怀庆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8-01-31
逮捕 2018-02-11
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期
20 年
距释放还有: 4302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3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