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蓉

王淑蓉

维权人士

POC_2022_00240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四川省 > 雅安市 > 汉源县
  • 出生日期 1950-11-25 (75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王淑蓉,1950年11月25日出生,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人,早年是下乡知青,四川汉源县供销社社区居民,维权代表,“六四天网”义工。因其家庭背景(祖父为抗战将军,父亲为抗战官兵,均在1951年被以“反革命罪”枪决),其身世不幸使其后来遭受多种连累与磨难。1974年,她因婚姻问题误伤孩子,被汉源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15年,200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因离婚诉求法院不受理而被迫走上上访之路,又因试图为父祖讨回公道、恢复祖产权益而屡遭打压。 2016年2月,王淑蓉带领数名四川籍访民在春节期间进京控告地方行政不作为,被北京警方抓捕并遣返原籍。遣返途中,因遭黑保安殴打而自卫反抗,于2月8日被汉源县警方行政拘留10天。2016年2月18日,她被转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汉源县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和寻衅滋事”正式批捕。2017年4月27日,被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法院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她此前被羁押于四川省雅安市看守所。2022年2月17日,王淑蓉刑满释放。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6-02-08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四川省 > 雅安市 > 汉源县
案件描述
2016年2月,王淑蓉因带领访民进京控告而被捕遣返。2016年2月8日,她被四川汉源县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天。2016年2月18日,她被转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汉源县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和寻衅滋事”正式批捕。2017年4月27日,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法院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王淑蓉此前被羁押于四川省雅安市看守所,并于2022年2月17日刑满释放。

王淑蓉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6-02-08
逮捕 2016-03-23
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6 年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