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敏

黄云敏

维权人士

POC_2025_00540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喀什地区 > 疏勒县
  • 出生日期 1959-07-01 (66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更多訊息,請見: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please refer to:      https://www.nchrd.org/2020/01/huang-yunmin/ 黄云敏,1959年7月1日出生,绰号“黄老邪”,祖籍河南省新野县,新疆自治区南疆疏勒县人,民主维权人士黄晓敏之胞兄,退伍军人,新疆南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土木休克垦区退休法官、民事庭庭长,法律工作者及维权代理人,退伍军人维权代表。1979年12月,曾在青海省西宁市服兵役;1982年12月,曾退伍返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45团务农;1984年9月,曾进入该兵团武警第三支队;1988年7月,再次退伍转业,同年进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劳改系统工作;自1992年起,曾在兵团农三师土木休克垦区法院工作,并担任法官及民事庭庭长;2007年8月,因经常替弱势群体维权和进行法律谘询,并在工作上与上司发生矛盾冲突,被提早从兵团土木休克市法院退休;自2008年起至今,开始从事各种维权代理活动;2009年2月,曾因频繁为弱势群体代理维权案件,指导并参与其中,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持有枪支”刑拘,30天后被免于刑事处罚释放。2017年3月7日,因长期代理农场职工维权案件,并积极参与和指导当地退伍军人合法维权抗争,被新疆建兵团第三师公安处警方行政拘留;3月12日,又被以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拘;4月17日,被图木休克市公安局警方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正式逮捕,指控其因传播了2009年7月5日乌鲁木齐市发生大规模骚乱与暴力事件的“7﹒5暴恐视频”(注:中共当局为严格管控新疆地区将新疆7﹒5视频视为恐怖视频资料),还对维权群体“教唆上访”,宣传“去上访,上访也不犯法”等意识,所以构成犯罪;2017年9月19日,其案在新疆喀什垦区法院正式开庭受审,2018年8月22日,终被以同罪名重判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至:2027年3月11日。黄云敏狱中被剥夺家人探视、通讯的权利,当局甚至不许家人为他存钱送物。 通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图木舒克监狱,邮编843803其它来源:https://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shaoshuminzu/xql-11162018103423.html http://cppc1989.blogspot.com/2017/09/cppc00583.html

案件记录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喀什地区 > 疏勒县
案件描述
2017年3月12日,黄云敏被以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拘;4月17日,被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正式逮捕,指控其传播“7﹒5暴恐视频”,教唆上访等。2017年9月19日,其案在新疆喀什垦区法院正式开庭受审,2018年8月22日,终被以同罪名重判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至:2027年3月11日。

黄云敏 在本案中的情况

逮捕 2017-04-17
罪名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期
10 年
距释放还有: 322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7-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