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

李晓东

维权人士

POC_2025_00505

  • 当前状态 刑拘候审
  • 地区 辽宁省 > 辽阳市
  • 出生日期 1960-11-04 (65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李晓东,网名“行天下”,1960年11月4日出生,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福民小区公民,前辽宁省辽阳市工商银行职员,维权公民。早在2005年11月,曾因其所在供职单位(辽阳市工商银行)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单方面无故终止其与工商银行劳动合同,使其工龄归零,且欠其各种福利待遇及12年同工异酬的差额款,同时单位领导还要求其签属“我自愿脱离工商银行,自谋职业”协议;故此双方引发劳资纠纷,其拒绝签字,也未领补偿金,而辽阳市工商银行却强行从2006年元月开始,正式停止其工作、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针此不公遭遇,其走上艰难维权上访之路;2007年-2012年期间,其为讨回公道,也为谋求生计,一直在北京维权上访;然而因其在京上访投诉,不仅没带来任何实际果效,反遭多次地方当局抓捕遣返、殴打和拘禁等打压;2008年2月5日,曾因其到原工作银行找行长依法解决问题,但遭拒绝接待;接着其母亲和姐姐也协助到银行想实际反应问题,希望得到行长接待,孰料结局却是当天其高龄老母被银行叫来的警察拖出银行接待大厅,其姐被送进派出所,而其于2月13日被警方行政拘留7天;后其继续上访维权,并先后到北京工商银行上访25次,主要是投诉辽阳工商银行严重行政不作为,然而25次竟都推脱不予解决任何问题;2012年6月20日,其因再次到北京工商银行寻求问题解决,故辽阳市当局为了相关管理者颜面及完成维稳任务,以其“敲打(银行)大门”构陷其罪,7月4日,辽宁省辽阳市警方以让其赶快到银行解决问题为由,诱骗设局将其抓捕,并被以“寻衅滋事罪”处劳动教养1年;获释之后,因其依然执着到北京谋生打工和兼带上访维权,故而每临所谓的敏感期,其即被警方抓捕遣返老家;2023年1月13日,春节将至,尽管其在北京打工期间并无任何违法行为,但由于新冠疫情原因和冬奥委会临近,其被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武圣派出所警方截走,强返原籍;2024年1月7日,其又因在京租住生活而遭辽阳市驻京办工作人员殴打,致其肋骨骨折;被殴之后,其一直在北京相关派出所进行沟通与投诉,期间也极其关心其他曾被殴打过的访民,不料此举又引来当局的打击报复;由于“两会”临近,2月28日其被辽阳市白塔区警方与小区工作人员从北京带回,但又因其必须返回北京递交肋骨骨折的验伤报告,此事经辽阳市各部门沟通协商,同意其返京并由一名副书记一起前往,且必须立即返回;2024年3月1日,其原定乘火车去京,却突然显示长时间失联,后其友人得知,当局为了维稳已将其处行政拘留10天;两会结束后,其被允许返回北京,但因其于3月18日去国家信访局控告被驻京办人员殴打致肋骨骨折一事,遂立即被驻京办人员再次抓捕,次日即被辽阳市白塔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3月28日,又被警方转正式逮捕;2024年5月24日,其案件又更换罪名,以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警方移交至辽阳市白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截至当前,其已被超期关押一年有余,但其案后续庭审情况以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等鲜为人知。目前被羁押于辽宁省辽阳市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4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辽宁省 > 辽阳市
案件描述
李晓东于2024年3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3月28日被正式逮捕。2024年5月24日,罪名变更为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案件被移交至辽阳市白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被羁押于辽宁省辽阳市看守所,已被超期关押一年有余,后续庭审情况未知。2012年7月4日,曾因“寻衅滋事罪”处劳动教养1年。

李晓东 在本案中的情况

逮捕 2024-03-28
罪名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