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维林

周维林

劳工维权者 维权人士 活动人士

POC_2025_00494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安徽省 > 合肥市
  • 出生日期 1965-04-17 (61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更多訊息,請見: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please refer to:      https://www.nchrd.org/2014/01/prisoner-of-conscience-zhou-weilin/ 周维林,1965年4月17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居民,原安徽省拖拉机厂退休职工,工伤残障人士,原“维权网”资讯员,维权公民。曾于1986年12月18日因工受伤,成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障人员,但原所在单位一直不给于办理伤残认定和退休等手续,自此走上维权之路;自2009年起,尤其是2011年—2013年期间,因长期坚持实名报导安徽及全国各地多种公权力违法侵权事件,并成为“维权网”资讯员,曾先后5次被合肥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并且多次被警方抄家、传唤、威胁甚至殴打;2013年4月8日,各地维权人士发起声援“安妮失学事件”的活动,周维林因前往进行即时报导,而被合肥警方于4月16日强行带走,处以行政拘留10日;同年6月4日,又因参与合肥网友聚餐纪念64活动,遭到警方拘留,之后获释;但时至7月4日,合肥警方再次因64纪念活动而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事由对其进行传唤,并处行政拘留10日;同年9月6日,合肥警方第三次以参与声援安妮失学事件,维护安妮受教育权活动为由,将其与张林、李化平、姚诚等维权人士一同抓捕,并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拘,关押在合肥市肥西县看守所;2014年2月,被合肥市检察院以同罪名正式批捕,之后被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刑1年6个月;2015年2月23日,刑满获释。2019年5月22日,因其出狱后仍坚持为劳工和残疾人士维权,又被合肥市瑶海区警方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由传唤带走,并扣其手机与电脑,22个小时后方得以回。2020年3月12日,因其多次在推特上转贴发文,并给“维权网”写资讯稿等,再次被合肥市瑶海区城东派出所警方秘密刑拘,羁押在合肥市肥东县看守所;后又被瑶海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批捕和起诉;2020年11月20日,其案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但久拖不判;2021年7月31日,知其被该法院以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21日(指定地点监视居住阶段羁押两天折算刑期一天)。律师梁小军表示,周维林获罪与他向“维权网”提供信息有关,而更关键是他获取了境外资金。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0-03-1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安徽省 > 合肥市
案件描述
2020年3月12日,周维林被合肥市瑶海区城东派出所警方秘密刑拘,羁押在合肥市肥东县看守所;后又被瑶海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批捕和起诉;2020年11月20日,其案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但久拖不判;2021年7月31日,被该法院以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21日。

周维林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0-03-12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3 年 6 月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3-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