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

王玲

维权人士

POC_2022_00231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四川省 > 成都市
  • 出生日期 1964-02-17 (62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王玲,1964年2月17日出生,四川省温江区公平镇红桥村社员,失地农民。她因2005年成都市温江区政府毁约处理其包含五个门面的450平米三层楼房拆除一案而进京上访。 2015年8月2日,王玲到北京上访时被抓至马家楼。同年8月14日返回后,她被温江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并于9月16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于2016年8月4日及8月31日在成都市温江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未作判决。据其微博判断,她早已获释,具体过程不详。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5-08-0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四川省 > 成都市
案件描述
2015年8月2日,王玲在北京上访时被抓。8月14日,她被温江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9月16日,温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王玲。2016年8月4日和8月31日,此案在成都市温江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未作判决。据信她后来获释,但具体细节不详。

王玲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5-08-02
逮捕 2015-09-16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