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增朝

江增朝

法轮功学员

POC_2025_00448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黑龙江省 > 绥化市 > 青冈县
  • 出生日期 1973 (53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江增朝,1973年出生,又名江曾潮,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人,绥化市安达市常居公民,个体小商户,法轮功学员。1996年开始接受并信仰法轮功;1999年7月-9月,曾因时任最高领导人江泽民开始打压迫害法轮功,为捍卫自由信仰权利,随进京上访被遣回,并被黑龙江省安达市警方关进看守所3天,惨遭酷刑折磨和毒打,并被戴死刑犯使用的沉重脚镣,后又被青冈县警方继续关押21天才被释放;同年11月8日,又被安达市朝阳派出所警方以涉嫌邪教罪刑拘,并送安达市看守所关押5个多月。2000年4月,曾因坚持锻炼法轮功而被绥化市当局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且被关在黑龙江省绥化劳教所服劳役;获释后,为生计,且为躲避当局打压和避免家人受牵连,而曾被迫在辽宁省盘锦市靠打工为生;然因其一边打工一边仍不忘进行法轮功宣传,于2001年2月被辽宁省盘锦市警方拘捕;后其案件被移交到辽宁省盘锦市法院,同年10月,被该法院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枉法重判有期徒刑10年,并被先送到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大北监狱)创二监区服刑,后又转送到大连南关岭监狱(大连市第一监狱)接续服刑;刑满出狱后,其为生计被迫又到黑龙江省大庆市谋生。2020年5月,再次因散发、宣传法轮功资料,故而与其妹江洪艳一同被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派出所警方以涉嫌“宣传邪教罪”从家中抓走、刑拘,且被分别关押在大庆市林甸县看守所和太康县看守所;后其妹被取保释放,而其仍被继续羁押,并被让胡路区检察院以同罪由予以正式批捕。2021年1月,其案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开庭审理,终被该法院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不服上诉;后经大庆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依然维持原判,刑期至:2025年5月。此前在黑龙江省呼兰监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乡803信箱,邮政编码:150521)服刑。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0-05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黑龙江省 > 绥化市 > 青冈县
案件描述
2020年5月,江增朝因散发、宣传法轮功资料,故而与其妹江洪艳一同被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派出所警方以涉嫌“宣传邪教罪”从家中抓走、刑拘,且被分别关押在大庆市林甸县看守所和太康县看守所;后其妹被取保释放,而其仍被继续羁押,并被让胡路区检察院以同罪由予以正式批捕。2021年1月,其案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开庭审理,终被该法院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不服上诉;后经大庆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依然维持原判,刑期至:2025年5月。

江增朝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0-05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5 年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