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

王静

法轮功学员

POC_2022_00224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黑龙江省 > 七台河市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王静,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法轮功学员。2016年5月8日,因信仰和宣传法轮功,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东派出所警方跟踪和抓捕,后被抄家。王静被关押在七台河市看守所。期间,她被迫害致血压高达230—260,患有严重心脏病,鼻子出血、意识不清,生活不能自理,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其律师和家属多次为其要求保外就医,均遭到拒绝。 2017年1月6日,王静被从重症监护室带到看守所进行庭审。尽管律师当庭指出公诉人提供的笔录证据没有签字,属于无效证据,但2017年1月9日,王静依然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不服上诉。2017年1月,七台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她之后在黑龙江女子监狱服刑。她的刑期至2019年11月7日,现已获释。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6-05-08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黑龙江省 > 七台河市
案件描述
2016年5月8日,王静因宣传法轮功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警方抓捕,后关押在七台河市看守所。2017年1月6日,案件在看守所开庭。2017年1月9日,王静被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王静提出上诉。2017年1月,七台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后在黑龙江女子监狱服刑。王静于2019年11月7日刑满获释。

王静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6-05-08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3 年 6 月
附加刑
罚金: ¥5,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19-11-07
实际释放: 201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