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

王晶

公民记者 人权捍卫者

POC_2022_00223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吉林省 > 吉林市
  • 出生日期 1976 (50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王晶,女,1976年出生,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公民记者,人权捍卫者。曾因其二姐于1993年11月13日上班期间遇害,而多年来警方一直没有破案,其多次为姐告状伸冤,但不仅毫无效果,警方反对其进行严酷打压,其曾多次被拘留。之后,其在屡次伸冤和与当局枉法抗争中,对公民维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逐渐成长为一名关注社会和愿意帮助更多维权访民的公民记者。 2014年3月9日,因其以公民记者身份报导访民在北京天安门撒传单、自焚等事件,而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后因不堪忍受酷刑折磨,同年4月4日终被取保候审获释。2014年12月10日,又因其在世界人权日网传了在京访民维权被抓的图片,随被北京警方关押并遭到野蛮暴打致伤;12月12日被吉林省吉林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再次刑拘;2015年1月16日,被吉林市警方转正式逮捕。2016年4月24日,被吉林市船营区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二审维持原判。2019年9月15日,刑满出狱。据称其在看守所期间曾多次遭恶警严酷殴打等迫害,身患脑癌,身体健康极差。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4-12-10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吉林省 > 吉林市
案件描述
2014年3月9日,王晶因报导访民在北京的维权事件,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因网传访民维权被抓图片,再次被带走,12月12日被吉林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2015年1月16日,其被正式逮捕。2015年7月21日,其案在吉林市船营区法院开庭,但未宣判。2016年2月20日法院继续开庭审理。2016年4月24日,吉林市船营区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10个月。二审维持原判。王晶于2019年9月15日刑满获释。

王晶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4-12-10
逮捕 2015-01-16
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4 年 10 月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19-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