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腾宇

牛腾宇

活动人士

POC_2025_00387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山西省 > 晋城市 > 高平市
  • 出生日期 1999-03-12 (27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牛腾宇,1999年3月12日出生,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人,恶俗维基伺服器运维技术人员,“恶俗维基”站长,恶俗维基案当事人。自2014年起,中国大陆及海外有网友开始频繁尝试搭建和运作被称为“恶俗圈”的网路平台,其中“恶俗维基”、“支那维基”和“红岸基金会”三大网站最为知名;此期间,因其加入“恶俗维基”网站,并成为该网站技术维护员及站长;2019年,曾因多家“恶俗圈”网站频发习近平及家人、和高官及家属的户籍和照片等资讯,其所在“恶俗维基”网站亦将此类资讯挂于网上;2019年6月22日,又因其在香港爆发“反送中”大游行之后,与“恶俗维基”创办人肖彦锐相约前去香港,对香港大游行进行围观,返回后虽又于同年8月初至8月16日到日本一游。2019年8月22日,其网站全部会员尽被各地警方突然抓捕,其亦被广东省茂名市警方抓捕,并遭毒打;同年8月24日,被以涉嫌“帮助资讯网路犯罪活动罪”刑拘,关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同年9月30日,被茂名市检察院以同罪名予以批捕,指控其曾在恶俗维琪网上“共发表评论8条,上传图片20张,共有748条的用户贡献,其本人有285条贡献值”等讯息,散布虚假资讯,恶毒攻击、诋毁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及其家属形象等,是“恶俗维基网站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主犯,故而应予逮捕和判刑;同年11月21日,经茂名市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12月10日,又被广东省佛山市警方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转至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羁押。2020年1月22日,被茂名市警方以多罪由再次逮捕,并转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1月2日,其一行24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开庭受审,至2021年2月6日,其案24人均被宣判;其中,其被以“寻衅滋事罪”(8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年)、“非法经营罪”(2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其等均表不服,立刻上诉;2021年4月23日,在禁止辩护律师及家人出庭的前提下,经二审裁决,依然维持原判;刑期至:2033年9月10日;目前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监狱(邮寄地址:广东省四会市济广塘济广北路,邮编: 526237)服刑。其被重判与曾发布中共高层个人资讯、镇压香港及新疆等内容有关;2019年12月10日到2020年1月20日期间,曾遭茂名市茂南网警大队长杨观耀等人长期刑讯逼供,被严重吊打致残。2024年元旦,牛腾宇母亲收到茂名中院维持原判通知书,她继续申诉,曾遭广州公安局暴力遣返(左臂)受伤,2024年1月22日广东省高院受理了此案,立案号为:(2024)粤刑申110号。2025年4月28日,维权网报道网:牛腾宇母亲通报:“广东高院出尔反尔,不让律师阅卷!我每次去广东省茂名市中院、广东省高院申诉,他们劝我快点回家,说我健康堪忧请个律师代我跑腿。我费尽周折请到了一位敢于为我儿牛腾宇冤案代理的律师,本月十几号广东高院曾当着牛腾宇父亲的面打电话安排中院让律师阅卷,本月22日突然变卦,茂名中院通知律师不准阅卷。”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9-08-2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山西省 > 晋城市 > 高平市
案件描述
2019年8月22日,牛腾宇被广东省茂名市警方抓捕,并遭毒打;同年8月24日,被以涉嫌“帮助资讯网路犯罪活动罪”刑拘,关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同年9月30日,被茂名市检察院以同罪名予以批捕,指控其曾在恶俗维琪网上散布虚假资讯,恶毒攻击、诋毁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及其家属形象等。2021年2月6日,被以“寻衅滋事罪”(8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年)、“非法经营罪”(2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2021年4月23日,经二审裁决,依然维持原判;刑期至:2033年9月10日。

牛腾宇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9-08-22
逮捕 2019-09-30
罪名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14 年
距释放还有: 2697
附加刑
罚金: ¥13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3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