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河

张春河

法轮功学员

POC_2025_00380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广东省 > 广州市 > 增城区
  • 出生日期 1959-02 (67岁)
  • 性别 / 民族 女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法轮功

个人简介

张春河,女,1959年2月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公民,中级会计师,原广州市增城物协公司财务科长兼会计,原增城胶袋厂任聘员工,法轮功学员。1994年开始锻炼和信仰法轮功,自1999年后,其因一直坚持信念而成为广州市增城区“610”办公室的重点监控、打压的对象;曾被当局指派人员多次骚扰,并被5次绑架、拘押;曾被强行关进戒毒所接受洗脑教育长达半年;2002年9月20日,曾被广州市增城区警方抓走并被以邪教罪由处劳动教养1年,后被送到广州市槎头劳教所关押;2008年7月23日,其在上班途中被增城区“610”办公室指使的增城警方和西园派出所便衣警察共同拦截,先后被关押在广州法制学校和增城区看守所,直至次年5月15日,被增城区法院判刑3年,后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狱中,屡遭酷刑虐待,不仅被上手铐脚镣、被剥夺正常睡眠150天,还被关小黑屋遭惩罚若干天,导致其不能吃喝、大小便,造成肾水肿,出现生命垂危,最终狱方不得不将其送进广州武警医院救治;后其丈夫实在不堪压力重负而与其离婚,从此其被迫流离失所。2021年4月10日,因其坚决抵制中共在“清零”行动中的强制洗脑转化,故而再遭广州市增城区警方和西园派出所警方联合抓捕,当日即被以涉嫌“邪教罪”刑拘,其家遭查抄;同年5月17日,被增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同罪名正式批捕,并被关押在增城区看守所;同年8月1日,其案又被转到海珠区检察院,并被海珠区检察院以同罪由提起公诉。2022年7月13日,其案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庭审,终被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关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刑期至2025年4月9日。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1-04-10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广东省 > 广州市 > 增城区
案件描述
2021年4月10日,张春河被广州市增城区警方和西园派出所警方联合抓捕,当日被以涉嫌“邪教罪”刑拘,其家遭查抄;同年5月17日,被增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同罪名正式批捕,并被关押在增城区看守所;同年8月1日,其案又被转到海珠区检察院,并被海珠区检察院以同罪由提起公诉。2022年7月13日,其案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庭审,终被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关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刑期至2025年4月9日。

张春河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1-04-10
逮捕 2021-05-17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4 年
附加刑
罚金: ¥1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