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利

王胜利

实名举报人

POC_2025_00377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鄂尔多斯市 > 准格尔旗
  • 出生日期 1973 (53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王胜利,1973年出生,内蒙古自治区人,原中共党员,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警察,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侵害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犯罪侦查支队原支队长,维权警察,反腐举报人。早年曾就读于内蒙古医科大学,但毕业后并未从事医生职业,而是选择继承父业,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安系统成为一名刑侦警察;工作中,因曾侦办过许多大案要案,故而多次获得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等殊荣,并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优秀侦查员;自2013年始,因拒绝与其上司王来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副厅长,以下简称“王”,已于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而落马)媾和,利用职权助其贪污腐败、图谋私利,成为王以案谋私的“挡路石”;后其虽对王之要求尽量选择疏远和回避,但终致被制造冤案。2018年1月2日,被准格尔旗监察委员会以“因曾侦办过‘9.18项目’(即王玉宝、常青等人合同诈骗案),有被‘保护伞’用以为此案犯罪嫌疑人‘做翻案工具’之嫌”为由带走,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6月20日,其案被准格尔旗监委会以涉嫌“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三罪向准格尔旗检察院提起审查起诉,之后曾被准格尔旗检察院以同罪由转正式批捕,但又因案件证据不足,曾有两次将其案退回侦补,三次延长审理起诉期限;2019年6月20日,其案再次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22日,其被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9年1月2日,其案被准格尔旗检察院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等五罪向准格尔旗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重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不服,立即提起上诉,坚称其所谓“罪行”并非真实,皆是“办案人员严刑逼供、编造罗织的产物”;后经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宣布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同时,因其身体极差,生命随时面临危险,随迫不得已准于取保候审出狱;但其为讨回公道,一边取保在外治病,一边在网上发控诉信和遗书,公开举报王来明,称他才是纪检内鬼和真正的犯罪分子,并在幕后指使,致其终身残疾;同时,还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持续向相关部门提交近80000份《控告信》、《举报信》,虽都石沉大海,但依然对外表明其已做好准备,誓将《遗书》、《控告信》和《举报信》留给家人、组织及社会,故而很快即被准格尔旗看守所收监;2021年8月20日,其案经鄂尔多斯中级法院三审,仍以受贿罪(6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个月),贪污罪 (1年),最终执行有期徒刑7年,刑期至:2025年4月1日;其母张仙花和两名亲戚因为其喊冤,也都被准格尔旗当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拘捕;其中,其母于2021年5月被判刑10个月、缓期执行1年6个月。此前被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看守所。信息来源: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10/7.html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01-0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鄂尔多斯市 > 准格尔旗
案件描述
2018年1月2日,王胜利被准格尔旗监察委员会带走,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6月20日,其案被准格尔旗监委会以涉嫌“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三罪向准格尔旗检察院提起审查起诉。2019年1月2日,其案被准格尔旗检察院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等五罪向准格尔旗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重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后经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宣布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同时,因其身体极差,生命随时面临危险,随迫不得已准于取保候审出狱。2021年8月20日,其案经鄂尔多斯中级法院三审,仍以受贿罪(6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个月),贪污罪 (1年),最终执行有期徒刑7年,刑期至:2025年4月1日。

王胜利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8-01-02
罪名
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刑期
10 年 6 月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