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国

刘卫国

宗教迫害受害者

POC_2025_00370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库尔勒市
  • 出生日期 1972-07-25 (53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N/A

个人简介

刘卫国,化名刘于谦,1972年7月25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人,北京源佳科技公司前职员,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暂驻居民,“耶和华见证人”宗教团体信徒,前重庆会众长老,前新疆伊犁会众长老,库尔勒会众长老。 2005年3月,自从在北京“耶和华见证人”宗教团体受洗以来,2007年被派往重庆举行传教,后被任命为重庆教会长老;2008年10月,在新疆做伊犁市教会长老;2011年7月—2013年7月,又做库尔勒市教会长老;因曾大力发展教会信徒,举办会众参加圣经培训及举办100多次家庭聚会,从而引起库尔勒市当局关注;2012年7月、2013年7月,因两次参加“耶和华见证人”香港分部区域大会,并在库尔勒楼兰世家组织聚会,被库尔勒市民宗委查处;2014年,因曾到韩国参加过区域大会,而再遭管控。 2018年10月5日,与另17人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警方悉数抓捕、刑拘;同年11月10日,被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正式逮捕;2019年4月15日,一行18人均被库尔勒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指控其所属教会与正统基督教教义不符,宣扬“政治中性”,要求信徒反对共产党,拒绝履行国家宪法和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拒服兵役(含军训),拒绝入党入团团和唱国歌等,同时又打著基督教旗号,积极发展成员,组织及提供场所进行成员聚会,因而触犯了政府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参与邪教的违法行为。 2020年6月13日,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18名耶和华见证人信徒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根据判决书显示,这些耶和华见证人信徒中,刘卫国、林在务和李义芳3人被重判6年6个月,并分别处罚人民币3万元;林浩、姜锡俊和王小青3人被重判6年,分别处罚人民币3万元;高桥莲、于秉汝、张敏、姜金玲、陈美玲、魏鹏飞、黄丽丽、马小君、杨华和徐艳丽10人被重判3年,分别处罚人民币1万5千元。其余两人被判2年6个月和2年8个月,分别处罚人民币1万5千元。 刘卫国刑期至:2025年4月4日。此前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监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国南路15号,邮政编码:841000)服刑。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10-05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库尔勒市
案件描述
2018年10月5日,刘卫国与另17人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警方悉数抓捕、刑拘;同年11月10日,被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正式逮捕;2019年4月15日,一行18人均被库尔勒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指控其所属教会与正统基督教教义不符,宣扬“政治中性”,要求信徒反对共产党,拒绝履行国家宪法和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拒服兵役(含军训),拒绝入党入团团和唱国歌等,同时又打著基督教旗号,积极发展成员,组织及提供场所进行成员聚会,因而触犯了政府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参与邪教的违法行为。2020年6月13日,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刘卫国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4日。

刘卫国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8-10-05
逮捕 2018-11-10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6 年 6 月
附加刑
罚金: ¥3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5-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