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珈瑄

常珈瑄

维权人士

POC_2025_00360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山西省 > 临汾市
  • 出生日期 1970 (56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常珈瑄,1970年出生,山西省临汾市人,退役军人,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54号“常家大院”(祖宅)继承人之一,著名维权公民。自1953年以来,因其从清代传承下来的祖宅曾被山西省晋南专区地方国营建筑工程队借走,历经数十载后,借方竟不想再谈归还之事,其父常耀文被迫携其全家人走上投诉维权之路;1992年,其父带着妻儿数十人举家欲迁回祖宅居住,租房方不仅不如约归还,反以昔日领导“现在都管不了”为由久拖不给,其父无奈,同年10月,一纸诉状将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告上地方法院;同年12月,临汾市人民法院派人向当年的证人、中保等数人取证,经过比对,认为证词皆与常耀文所诉情况一致,所以于1993年3月31日,法院对其案双方进行了调解;不料被告方一边应诉,一边却仍与中国建行银行临汾市支行办理房屋交割手续,临汾市法院针此最终判定:“买卖无效,撤销其违法买卖涉及本案房产的有关手续”;被告方(又即借房方)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临汾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支持一审裁判;但借房方仍不服判决,反复几次提起上诉,而当地的政府土地部门亦对此事久拖12年不予裁定 。2011年,因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谎称“上世纪50年代已购得54号院,1992年被常耀文占用并在此院内违法建筑,2008年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确权该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该公司”,并以此为由将其父告上法庭,要求其父“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此案件被受理后,尧都区法院一审以“原告起诉状中涉及的违法建筑应当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驳回了该借房公司的起诉;该公司仍然不服,再次上诉,又经临汾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一审的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但遗憾的是,2016年6月30日,其父常耀文未等来土地证即与世长辞。2017年12月26日,其母再度委托律师、其及其姊常春枝,提出土地权属申请;2018年1月16日,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受理了该案件,但此后除2次发出延期调查处理通知书之外,一直未予办结;其全家在维权诉讼过程中,曾屡遭殴打侮辱,导致其父受伤卧床不起,其被临汾市规划局打断四根肋骨,成了残疾人。2020年4月7日,其姐弟二人相继被临汾市警方抓捕,并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 “妨碍公务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被正式逮捕被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2021年10月获悉,常珈瑄因抗强拆,被判刑5年,刑期至:2025年4月15日。目前山西晋城监狱二监区服刑。同时被捕的其姐常春枝情况不详。信息来源: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10/5.html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0-04-07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山西省 > 临汾市
案件描述
2020年4月7日,常珈瑄被临汾市警方抓捕,并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 “妨碍公务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被正式逮捕被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2021年10月获悉,常珈瑄因抗强拆,被判刑5年,刑期至:2025年4月15日。目前山西晋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常珈瑄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20-04-07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5 年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