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圣亮

龚圣亮

宗教迫害受害者 神职人员

POC_2025_00354

  • 当前状态 被软禁
  • 地区 湖北省 > 襄阳市 > 枣阳市
  • 出生日期 1952-05-27 (73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基督教

个人简介

龚圣亮,1952年5月27日出生,湖北省枣阳市人,原名龚大力,基督徒,湖北省枣阳市徐寨乡龚营村四组农民,基督教华南教会(SCC)创始人,家庭教会团契主任牧师。 因其及其家人笃信基督,并致力于创立基督教家庭教会——华南教会(SCC),使其在华南多个省份拥有信徒5万余人,教会名声及实力十分巨大,同时又因该教会拒绝接受中共当局在宗教信仰上的专断管理方式,以家庭教会的形式活动和传播发展,引起当局的不满。 2001年8月8日,其被湖北省荆门市警方以“华南教案首犯”为由抓捕,8月12日被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施罪”予以监视居住,同年9月l0日被正式逮捕;2001年12月25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以“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设施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四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不服上诉,后在国际舆论的压力下,湖北省高级法院被迫罕见以“原裁决事实不足,程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2002年10月10日,经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二审匆匆判决,又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狱方为强迫其放弃宗教信仰,而长期对其施以酷刑折磨,因屡遭毒打而使其内脏损坏、大小便流血、一只耳朵失聪、伤重卧床不起,而狱方竟视若不见,致其生命出现垂危。 最初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后在武汉市洪山监狱(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洪山监狱特1号4监区,邮递区号:430223)服刑。  华南教会创建者龚圣亮牧师的家人在一封公开信中说,监狱当局拒绝保外就医的要求。60岁的龚圣亮正在武汉服刑。他的家人2012年12月10日去狱中看望时,他靠两个人的帮助才到会见室的座位上。他的家人在翌日的公开信中说,他满脸通红,流口水,不能谈话,而且身体的左侧不能动。龚圣亮的妹妹龚淑珍上周在北京说,她当时问龚圣亮精神如何,他仅能回答“好,好。龚淑珍目前与龚圣亮的两名成年女儿以及两名追随者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上访。 据维权网2025年5月1日报道,曾被判无期徒刑的龚圣亮于2024年10月从狱中获释,但随即又被一直秘密安置在湖北省枣阳市某民宅内,派专人看守,禁止其外出及被探视,至今未予返家。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01-08-08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湖北省 > 襄阳市 > 枣阳市
案件描述
2001年8月8日,龚圣亮被湖北省荆门市警方抓捕,8月12日被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施罪”予以监视居住,同年9月l0日被正式逮捕;2001年12月25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以“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设施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四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不服上诉,后湖北省高级法院被迫发回重审;2002年10月10日,经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又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据维权网2025年5月1日报道,龚圣亮于2024年10月从狱中获释,但随即又被一直秘密安置在湖北省枣阳市某民宅内,派专人看守,禁止其外出及被探视,至今未予返家。

龚圣亮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01-08-08
逮捕 2001-09-10
罪名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无期徒刑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