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承志

朱承志

活动人士 异议人士

POC_2025_00350

  • 当前状态 获释
  • 地区 湖南省 > 邵阳市
  • 出生日期 1950-10-18 (75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朱承志,1950年10月18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原云南省富宁板仑各门锰矿矿主,知名民主维权公民,2012年度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杰出民主人士奖”。 早年曾与友人合资经营锰矿场,后因遭人暗算失去矿场且被判败诉,其虽多次向省公安厅投诉均不获受理,欲求上访维权时却遭关押40天,自此走上维权之路;后来因其在网上积极组织民间维权运动,包括声援揭破公安奸杀民女的福州三网友事件,冒险到医院探望民主斗士李旺阳,并协助香港媒体为李作生前专访,至此知名,同时屡受当局的严厉打压;2012年6月,曾因被怀疑拍摄李旺阳被当局布局自杀短片,且拒绝在“不再关注李旺阳死亡事件保证书”上签字,而被警方软禁家中,后又被湖南省公安厅以“扰乱社会治安”罪由拘留;同年 7月25日,其被警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直至2013年2月1日才被取保候审获释;2013年3月,再次被湖南省邵阳市警方秘密监视居住;2013年5月25日,曾与邵阳市警方一同前往云南时,途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停留时,竟遭到南宁市警方殴打,致其嘴角出血,额头撞出大包,手臂留下很深手铐印;2016年4月26日,曾因去苏州祭奠北大民主先驱林昭而被苏州警方抓到警局,后被丢弃在距苏州百多公里的野外。 2018年4月29日,因与多名维权人士去苏州拜祭林昭逝世50周年,再次被苏州警方抓走,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指定监视居住,自此失联;2018年4月29日,被苏州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转刑事拘留;11月15日,又被以涉嫌“网路寻衅滋事罪”逮捕;因拒不认罪,拒写保证书和同意不再去苏州参加纪念林昭活动等,2019年7月20日,其案被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至苏州地方法院。 2019年8月,其案在苏州巿吴中区法院正式庭审, 2020年8月7日,被该法院一审以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不服上诉;2021年1月14日,经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依然维持原判;2022年1月26日,刑满释放。 此前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龙山桥132号,邮递区号为214221)服刑。 2025年4月29日,朱承志赴苏州祭奠林昭,在火车站被公安控制、遣返。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04-29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已结束
案件地区 湖南省 > 邵阳市
案件描述
2018年4月29日,朱承志被苏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指定监视居住,自此失联;2018年4月29日,被苏州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转刑事拘留;11月15日,又被以涉嫌“网路寻衅滋事罪”逮捕;因拒不认罪,拒写保证书和同意不再去苏州参加纪念林昭活动等,2019年7月20日,其案被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至苏州地方法院。2020年8月7日,被该法院一审以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不服上诉;2021年1月14日,经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依然维持原判;2022年1月26日,刑满释放。

朱承志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8-04-29
逮捕 2018-11-15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期
3 年 6 月
释放信息
实际释放: 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