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自争

潘自争

宗教迫害受害者

POC_2025_00304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江西省 > 上饶市
  • 出生日期 1952-05-03 (73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基督教

个人简介

潘自争,1952年5月3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清水乡常阜村人,南昌市西湖区星河国际B座2006室居民,基督徒,南昌市基督教召会负责人和教会长老,“南昌召会教案”当事人(之一)。很早即笃信基督教,并在当地教会积极参与侍奉活动;后离开家乡到江西省南昌市生活,并成为南昌市基督教召会(又名“呼喊派”、“神的教会”、“地方召会”,由李常受于 1962 年创立)骨干信徒;1995年起,因当局将“地方召会”确定为邪教组织“呼喊派”,遂其等所在江西众召会同工及信徒均遭逼迫,迫使教会只能转为地下教会,同时设立上饶召会、南昌召会和九江召会等多个召会;在此期间,其被按立为教会长老;自2011年始,其被选任为“呼喊派”南昌召会负责人,因其努力扩展教会规模,故而很快发展出昌北区、红谷滩区、湾里区、文教路区等 9个区召会;然而因其所在南昌召会规模不断扩大,其等教会领袖、同工及众信徒频遭当地政府打压。2021年3月7日,其所在召会的几个聚会点突遭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警方查抄,当场搜走《生命读经》、《圣经恢复本》等204本呼喊派教会书籍及宣传品;后其与聚会点信徒黄华二人被带走传唤;同年3月8日,其二人均被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警方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行政拘留15天;后黄华获取保候审,但其仍被续押至2021年4月25日;后其二人又被警方反复收押、保释;2022年,其案被当地警方移送到检察院审查,但证据不足,同年3月30日,其二人再被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初,其二人被正式收监逮捕,被指控因其等带领聚会时人数超过百人,与当局的宗教规定相抵触,故应予以逮捕;2023年4月14日,其案一审在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至 5月12日,其二人均被宣判,其中,其被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至:2026年11月11日;黄华亦被判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5千元;二人均表不服,已提出上诉;二审正在等待中。目前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21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江西省 > 上饶市
案件描述
2021年3月7日,潘自争与聚会点信徒黄华二人被带走传唤;同年3月8日,其二人均被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警方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行政拘留15天;后黄华获取保候审,但其仍被续押至2021年4月25日;后其二人又被警方反复收押、保释;2023年初,其二人被正式收监逮捕,被指控因其等带领聚会时人数超过百人,与当局的宗教规定相抵触,故应予以逮捕;2023年4月14日,其案一审在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至 5月12日,其被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至:2026年11月11日;黄华亦被判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5千元;二人均表不服,已提出上诉;二审正在等待中。

潘自争 在本案中的情况

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期
3 年 6 月
距释放还有: 201
附加刑
罚金: ¥3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26-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