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立

王洪立

维权人士

POC_2022_00214

  • 当前状态 无新消息
  • 地区 河北省 > 沧州市 > 肃宁县
  • 出生日期 N/A (N/A)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未知

个人简介

王洪立,河北省肃宁县城关镇城内村人,维权人士。他因在各大网站及政府网站举报河北省肃宁县违法占地,曾于2010年深陷牢狱之灾。2014年,王洪立多次去北京举报地方官员渎职侵权没有结果,又去天安门、中南海等地方。2014年5月5日,肃宁县公安局以“前往中南海周边越级上访”为由下达通知书拘留王洪立,将其关押在肃宁看守所。 2016年6月2日,王洪立在北京王府井被公安查验身份证时,被指为上访人员后带到派出所,之后被地方人员强行押回肃宁县城关派出所。次日,即6月3日下午,他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再次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此后无关于其状况的进一步消息。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6-06-02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未知
案件地区 河北省 > 沧州市 > 肃宁县
案件描述
2016年6月2日,王洪立在北京被警方带走并押回原籍河北省肃宁县。6月3日,他被肃宁县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此前,王洪立曾于2014年5月因赴京上访被拘留。目前关于其2016年案件的后续进展不详。

王洪立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6-06-02
罪名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