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

陈杰人

记者

POC_2025_00266

  • 当前状态 有期徒刑
  • 地区 湖南省 > 娄底市 > 双峰县
  • 出生日期 1972-05-26 (53岁)
  • 性别 / 民族 男性 / 汉族
  •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个人简介

更多訊息,請見: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please refer to:      https://www.nchrd.org/2020/07/chen-jieren/ 陈杰人,1972年5月26日出生,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资深媒体人,独立记者,前《人民论坛》等多家官方刊物记者、主编,原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省2006年度法治人物”,时事评论员、网络大V,知名时评公号「杰人观察」创办人。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多年来先后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新京报》、《人民日报》等媒体上发表了2000多篇评论文章,希望推进新闻自由,并倡导以网络为平台的草根监督和公民表达。2003年,以中国青年报记者身份踢爆武汉女大学生卖淫现象,造成轰动,但却被解雇;2005年作为公益时报主编,签发批评文章,触怒当局再被炒;2011年10月因“批评政府过多”遭人民日报解除人民网江苏视窗执行总编职务。 2018年6月25日,陈杰人曾在网上公开实名举报湖南邵阳市纪委书记邓广雁严重失职和渎职。随后几天,陈杰人就下落不明,与外界失联。有消息透露,湖南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罪名“依法办理”陈杰人。目前,陈杰人的微信公众号显示“由用户投诉并经平台审核,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账号已被停止使用”。后获知遭湖南警方刑事拘留。7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20日被正式批捕。 2019年11月26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对陈杰人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行贿罪开庭审理。2020年4月30日,湖南省贵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对陈杰人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以70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据维权网2025年3月21日报道,陈杰人目前被关押在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黄江路二段18号)长沙监狱高戒监区,电话0731—85484051,邮编410007。

案件记录

案件开始日期 2018-06
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
案件状态 进行中
案件地区 湖南省 > 娄底市 > 双峰县
案件描述
2018年6月,陈杰人被带走。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20日被正式批捕。2019年11月26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杰人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行贿罪。2020年4月30日,湖南省贵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对陈杰人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以70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陈杰人 在本案中的情况

首次被带走 2018-06
逮捕 2018-11-20
罪名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编 分则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期
15 年
距释放还有: 2595
附加刑
罚金: ¥7,010,000.00
释放信息
预期释放: 2033-06